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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DIAS”与“PHILIPS”不构成近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8 16:07:42 人浏览

导读:

2001年11月,飞迪亚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PHIDIAS”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放大器”等商品上,以及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日光灯管”等商品上。上述两商标分别于2003年2月和2003年6月被商标局核准注册。20
2001年11月,飞迪亚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PHIDIAS”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放大器”等商品上,以及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日光灯管”等商品上。上述两商标分别于2003年2月和2003年6月被商标局核准注册。
  
2005年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上述两商标发起撤销争议,理由是上述商标与飞利浦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PHILIPS”构成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而随着飞利浦公司争议申请的提出,飞迪亚斯公司也展开了一场长达6年的商标“保卫战”。6月17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的一锤定音,飞迪亚斯公司最终保住了自己的品牌。

首战失利,商标被撤
  
记者了解到,飞迪亚斯公司是位于浙江省温州龙湾区海城的一家电器开关制造公司,成立于1999年。
  
该公司总经理林永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在取得“PHIDIAS”商标后,到2005年,该公司的年销售额已经超过亿元。但没有想到,在公司的鼎盛时期,品牌却遭到来自世界500强企业飞利浦公司的狙击。
  
记者了解到,在商标争议申请中,飞利浦公司认为,“PHIDIAS”与“PHILIPS”均为无含义外文商标,其字母排列顺序、整体设计及读音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PHILIPS”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已为公众所熟知,“PHIDIAS”对其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对其公司造成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的损失。
  
林永福向记者介绍说,2005年12月,他们公司也向商评委递交了相关答辩书。他们认为“PHILIPS”商标属普通人名,本身不具有显著性;而“PHIDIAS”为自己公司字号——“飞迪亚斯”的英文谐音,并且两个商标在英文字母排列、发音、整体视觉方面均不相同。同时,他们还向商评委提供在相关媒体刊登广告、宣传品牌形象的证据,来证明其“PHIDIAS”商标已经建立起了具有特色的品牌形象。
  
“但是很遗憾,2009年8月商评委还是作出了撤销“PHIDIAS”商标的裁定。”林永福无奈地表示。
不服裁定,行政诉讼获逆转
  
在收到商评委裁定书后,飞迪亚斯公司在法定期限以商评委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北京一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判断两个商标近似与否,应当以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等,是否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为标准,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予以判定。争议商标“PHIDIAS”与引证商标“PHILIPS”均为外文商标,中国相关公众一般以外文商标的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进行识别,虽然两商标的字母组成仅中间两个字母存在区别,但两商标的读音、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两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中国相关公众不会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并要求商评委对飞利浦提出的撤销“PHIDIAS”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作出争议裁定。
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商评委将该案上诉至北京高院。经审理,北京高院日前作出判决,维持了一审审法院的原判决。

在收到判决书后,林永福表示:虽然6年的商标保卫战换来了最终的胜利,但是长期的诉讼也让“PHIDIAS”变的伤痕累累,并导致该公司客户流失和业绩下滑。”“但是,面对这个结果我们仍然很激动,与保护品牌的决心一样,我们也有决心把我们的品牌形象重新树立起来。”林永福这样告诉记者。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高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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