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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岛骗取驰名商标案的警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6 19:47:37 人浏览

导读:

1500万元左右的年销售额被夸大为2.5亿,伪造税务机关公章制作虚假缴税证明、缴税金额虚增约2000万,声称的“1330万元的广告费投入”实际上只有200万元……福建省石狮市一家小型服装企业通过材料造假,骗取了“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最近,这起造假案真相大白。“驰
1500万元左右的年销售额被夸大为2.5亿,伪造税务机关公章制作虚假缴税证明、缴税金额虚增约2000万,声称的“1330万元的广告费投入”实际上只有200万元……

福建省石狮市一家小型服装企业通过材料造假,骗取了“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最近,这起造假案真相大白。

“驰名商标”认定弄虚作假近年来时有发生。有识之士认为,政府、企业、公众都应当理性对待所谓“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品牌建设更应当注重的是诚信经营、产品优质。

一场官司赢得驰名商标

2006年6月,江西省抚州市的梁爱华卷入一场商标侵权纠纷官司。石狮市漂流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抚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2006年初,梁爱华在抚州市成立“抚州漂流岛服饰店”,销售假冒的“漂流岛”休闲裤。

漂流岛公司称,“漂流岛PIAOLIUDAO”商标由股东林汉志所有,2004年4月,林汉志与漂流岛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将“漂流岛PIAOLIUDAO”注册商标许可给漂流岛公司独家使用。

漂流岛公司在向法院提供的5组证据中提出,多年来,公司积极培育“漂流岛PIAOLIUDAO”这一品牌,2003年至2005年,用于品牌宣传的广告费用达1330万元。2003年至2005年,公司缴税金额2000多万,年产值平均在2.5亿元左右,在同行业中排名前10位。

漂流岛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梁爱华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了公司的品牌形象。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同时认定“漂流岛PIAOLIUDAO”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抚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被告梁爱华没有出庭应诉,未作书面答辩,法院对漂流岛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2006年9月12日,抚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称:“漂流岛PIAOLIUDAO”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被相关公众所认知,符合我国《商标法》,依法认定“漂流岛PIAOLIUDAO”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法院指出,驰名商标应当受到比普通商标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梁爱华未经漂流岛公司许可,成立“抚州市漂流岛服饰店”,该服饰店的字号“漂流岛”与注册商标中的中文部分完全一样,所销售的商品亦是漂流岛公司注册商标中核实使用的商品范围,严重侵害了漂流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梁爱华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销毁其现有的“漂流岛”全部产品。

起诉材料造假

记者采访了解到,漂流岛公司向抚州市中级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造假。漂流岛公司向记者出示了漂流公司2003年至2006年注册商标及广告费支出单据,两项费用合计不足200万元。

2003年至2005年,公司年销售额最高时也仅在2000多万元。记者采访时看到,漂流岛公司生产、办公场所是租用的一幢7层楼房,面积2000平方米,4、5、6层是生产车间,工人最多时也只有100多人。

蹊跷的是,作为被告的梁爱华与漂流岛公司也有些“渊源”,2006年9月,法院判决前,梁爱华的哥哥梁少华分两次从漂流岛公司领走现金11万元。

记者从石狮市地税局和国税局了解到,漂流岛公司是2005年9月才在地税部门进行税务登记,2005年下半年以前,公司未曾纳税。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实际缴纳地税税费7.8万元;2005年7月,漂流岛公司在石狮市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该公司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共计9.7万元。

石狮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说,税务机关没有向漂流岛公司出具过缴税证明,公司向法院提交的6份年度缴税证明系伪造。石狮市国税局征管科科长林凤添说:“缴税证明上的公章也是伪造的,尺寸比真实公章要小,图案也不尽吻合。”

造假竟能获取驰名认定

对于漂流岛公司提供的公司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金额、广告投入等材料,抚州市中级法院指出:本院经审理核实,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要求,应予以认定。

案件受理后,抚州市中级法院曾有两名法官到厂里实地了解情况,没有发现问题。石狮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抚州市中级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到税务机关核查过缴税证明真伪。

福建省法院系统的一名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如产值、销售额、纳税金额等。

该法官称,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时,在书面审核相关证据材料的同时,一般都要亲自到工商部门、银行、税务机关、企业厂区等考察企业资金、债权债务、生产环境、劳动者权益保护、缴税状况等情况。

记者从抚州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抚州市法院纪检部门专门对该案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法官存在贪污受贿现象。近日,经审委会研究,该院认为该案事实认定可能存在问题,已启动再审程序。

驰名商标背后的利益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根据我国法律,“驰名商标”认定只是一种商标的扩大保护手段,在个案中,权利人认为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向法院或行政机关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获得更大程度上的保护。但在实践中,“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职能很大程度上被这一称号背后的庞大商业利益“异化”。

一些地方政府将鼓励、扶持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作为经济发展战略,出台政策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上百万元的重奖,并在工商、税务、海关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企业将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称号作为品牌建设和营销捷径;享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称号的产品在短期内更能得到公众认同。以漂流岛公司为例,2006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后,其在2007年的营业额达到2000多万元,翻了近一倍。

曾凌认为,应当理性看待“中国驰名商标”等称号,品牌建设、争创名牌不应当以获取所谓的荣誉称号为主要指向。近年来,“驰名商标”认定弄虚作假、“名牌产品”出问题、“著名企业”不诚信等怪相时有发生。

2008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决定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近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曾凌认为,品牌建设不能急功近利,诚信经营、产品优质才是企业和产品最高的美誉、不朽的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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