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占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占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5-04 18:48:15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潍知初字第32号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刘占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占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伟
 代理审判员 蔡霞
 代理审判员 丁岩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良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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