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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振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7 10:08:34 人浏览

导读: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书记员乐婷婷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振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10 15:11:50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069号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瓦房店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王路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素彤。

 委托代理人杭清涛。

 被告王振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公司与被告王振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瓦房店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瓦房店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为940元,由瓦房店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纯

 审 判 员 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 蔡燕芳

 二○○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乐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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