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范福来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导读: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范福来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10 15:46:30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040号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瓦房店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王路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承发,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常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素彤,南京国力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范福来。
 委托代理人张苑,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瓦房店公司与被告范福来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瓦房店公司诉称,其系中国最大的轴承制造和销售企业,在中国轴承工业的综合排名第一位,是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和中国机械500强企业,其所拥有的第184458号“ZWZ”字母及图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轴承,有效期至2013年7月4日。2004年2月,瓦房店公司“ZWZ”字母及图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ZWZ”系列轴承先后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荣誉称号。自1983年至今,瓦房店公司在其制造、销售的10000多个规格型号轴承上持续使用“ZWZ”字母及图商标。2008年7月18日,瓦房店公司发现范福来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对其销售的假冒商品进行了公证保全。为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瓦房店公司遂诉诸本院请求判令范福来: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损失8万元(含合理支出);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范福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瓦房店公司第1844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
 二、范福来于签收本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瓦房店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8000元(此款已履行);
 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为940元,由范福来负担,此款于签收本调解书时与上述第二项一并支付给瓦房店公司(此款已履行);
 四、本案纠纷就此解决,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宏
 代理审判员 眭敏
 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
 二○○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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