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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权的网上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0 05:21:23 人浏览

导读:

随着因特网商业化进程的加快,众多的企业把网络作为一种全新的业务模式加快推广,作为企业上网第一步的域名,其功能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并发展成为一种新的品牌存在形式。原本只是在因特网上发挥门牌号码作用的域名,由于其唯一性和绝对排他性的特点,使其从一个单纯

随着因特网商业化进程的加快,众多的企业把网络作为一种全新的业务模式加快推广,作为企业上网第一步的域名,其功能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并发展成为一种新的品牌存在形式。原本只是在因特网上发挥“门牌号码”作用的域名,由于其唯一性和绝对排他性的特点,使其从一个单纯的技术名词转变成为一个蕴藏巨大商机的标识,被众多网络营销专家誉为“网上商标”。同时,在网络环境下和电子商务中,也正是由于域名和商标已成为企业有效运行的“两条腿”,其日渐凸显的域名与商标争端及其法律调整问题,已经成为引人瞩目的热点问题,工商机关应及时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吸收国外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才能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根源

域名(Domain)是指因特网上信息资料的地址,也就是给因特网中主机所起的名字。用户要访问其他的主机、进入某企业的主页(Homepage),就必须首先输入访问对象的域名。从这个意义上讲,域名的作用类似于电话号码。域名通常与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相一致,并尽量要简短,这样既便于他人记忆输入,又有利于提高宣传效果。如果一旦自己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被他人抢注,则会带来许多严重的不利后果,不仅影响企业形象,还会造成巨额损失、干扰正常的经济法律秩序。

域名和商标的冲突是由各自的特性所决定的。域名具有全球惟一性、排他性和认可性,在因特网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域名。而商标则不同,它具有地域性,它只在特定国家或特定地区和在特定的行业内受法律保护,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和行业可能为不同的人所拥有,从而造成商标权权利主体的多重性。但域名权利主体的惟一性决定了多个商标权权利主体中只能有一个权利主体申请域名注册,这样就使域名注册人与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冲突不可避免。其次,在制度上,域名与商标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核准注册和管理。由不同的法律、规则或规范来调整。商标注册遵循《商标法》的规定,域名注册则遵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标法》并未规定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和使用属于侵权行为,《办法》虽有规定,三级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同时又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由现行立法状况造成的这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的“缝隙”使一些别有用心者有机可乘,也使无辜者陷入纠纷中。

本来,因特网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法中商品或服务分类制度的差别已奠定了域名与商标会发生冲突的或然性。常见的纠纷即是由于因特网用户使用的域名恰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册商标,更难处理的纠纷是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在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然而更能刺激商家战略神经的是从资源的角度看问题,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因特网空间所蕴涵的巨大商业利益,域名注册者之所以积极注册域名,一方面可能是自己要使用其域名,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以便获取更多的贸易和商业机会。另一方面,有的域名注册人抢先注册他人域名,并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待价而沽,但不论怎样,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目前,域名是否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理论界还存在较大争议,对域名抢注和商标的网上保护还缺乏统一的认识。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这类纠纷或许会逐步增多。

二、商标权的网上侵害与自我保护

在实践中,在网络上对商标权的侵害有两种形式:一是恶意抢注。域名恶意抢注判断的标准在“恶意”上,表现为抢注的域名使用了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商号;抢注的目的有牟利性质。二是纯属巧合。在某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出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个域名,造成与他人商标或商号的巧合。由于域名的唯一性,这种冲突是难免的。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本文认为,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会给商标权人带来许多危害。一方面,域名注册人可能在电子商务中经营与商标权人相竞争的商品或服务,这样就会无偿利用商标权人已经建立起的商誉;即使域名注册人不从事与商标权人相竞争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而经营其他有损于商标权人商业形象的商品或服务,也会令商标权人的商誉间接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一些域名注册人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目的并非是自己使用,而是反过来将该域名向商标权人或其竞争对手推销,以此获取高额利益;更有甚者,某些域名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势必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

在我国,商标与域名权的对象、主体,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同样标识,可由各种组织申请商标和注册域名。商标的授权进行实质审查,从理论上基本杜绝了侵犯在先权利。商标的使用与管理,已经建立起完善体系,商标权人与商标使用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在先权利、既得权利人。在因特网上,涉及网络域名的商标权纠纷一般分为三类:一类是涉及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纠纷;另一类是网络上其他商标侵权等纠纷;第三类是网络域名注册服务商与域名使用者等涉及商标、商号、不服冻结或撤销域名决定等纠纷。涉及上述纠纷的主体包括商标权人、域名所有人、网络域名注册机构和其他侵权人。

有专家认为,如果将企业名称、商标和域名进行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即将企业原有的商业标识体系,如商标、企业名称等网下企业无形资产,通过企业域名在网上顺延,将使企业的业务渠道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无限拓展。一个域名对应一个特定网站,这种惟一性和排他性反过来也说明了域名是一种稀缺的和有限的资源,“在同一顶级域名下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域名”。不可避免的,域名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导致了商家对相关域名的争夺。

鉴于目前商标制度与域名制度又存在立法上的错位,要想尽可能减少域名与商标冲突,保护商标专用权,第一位的任务便是宣传、鼓励企业尽快上网,注册自己的域名,加强自我保护能力。企业要增强域名意识,要象保护商标权一样保护自己的域名。进入互联网已是大势所趋,对待域名一定要有战略眼光,由于对域名的国际保护尚未达成共识,一旦域名被境外机构注册,无法提出异议,更会悔之晚矣。域名注册手续非常简便,应当尽快将自己的品牌申请域名注册。尤其中小企业对网络麻木者多、热情者少,如若不尽快建立自己的网站,便有他人将其商标抢注为域名之虞,所以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企业上网迫在眉睫。当企业发现本企业的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时,商标权人应及时向域名注册机构提出异议。按照《办法》规定,异议提出后,在确认商标权人有商标专用权之日起30日后,域名服务就会自动停止。如果企业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与他人域名发生冲突,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的域名注册足以在实践中与自己的商标发生混淆而令自己受损,确实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也可通过司法和行政途径解决。

三、现阶段网上商标权的行政保护

在行政保护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商标主管机关,肩负着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虽然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有权的保护规定不能延及到域名,但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注册和管理职能,积极介入网上商标争议的协调解决,进而为拓宽对网络市场特别是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打好基础。一方面,积极制止和查处网上商标侵权行为。我国的《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规定商标、企业名称在注册后亨有专用权,擅自使用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律上应把域名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形式予以保护,对恶意抢注的域名依法予以撤销,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第52条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其中对“(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应作广义理解。《商标法》应当规范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上文列举的“将他人商标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以及“隐形商标侵权”均应理解为《商标法》第52条“(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及我国参加的一些国际条约或协定等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行为人在网上侵犯商标权如果涉及驰名商标,则可援引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

对网络主页上的商标侵权,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申诉或起诉,可作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该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标权人只要能够证明其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行为人在网页上擅自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并且在电子商务中足以造成混淆,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上商标侵权是一种新的违法形式,工商机关要创新监管方式,通过培训专门人才、加强日常监控、完善举报投诉等有效措施,将商标执法向网络延伸,加强网上商标权特别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将他们想要的域名同时注册为域名和商标的同时,可以尝试建立域名注册工商备案制度,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必须进行注册域名备案,便于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反馈有关信息。建议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规定或由国务院发文,明确域名登记必须首先提交商标注册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防止恶意注册。另一方面,尽快建立专门的域名争议处理机构。鉴于国内外都规定域名注册机构不负责域名冲突处理,可借鉴商标争议的处理办法,由商标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独立的域名行政争议解决委员会,负责域名争议的行政裁决事宜。行政程序比司法程序有更简便、迅速的特点,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以及健全简便易行的争议解决处理制度来解决域名争议,符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及权利主张人要求。

四、对完善网上商标权保护的建议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有限,无论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都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不能有效地解决商标与域名的冲突、网上商标侵权等问题。在立法上可参照国际惯例,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把一些表现突出、危害严重、较易认定的行为,分门别类地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是一种稳妥可行的办法。在美国,《反抢注域名与保护消费者法》中将以他人显著性或驰名性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列为可能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驰名商标的数目越来越多,制定驰名商标反淡化法的条件也已经成熟,可以进一步规范因特网上的商标行为,制止在网上随意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当作链接标志等不当行为。同时,因特网上的商标侵权同传统的商标侵权有较大的不同,在立法上应当争取国际合作,通过有关国际条约来解决这些难题。司法执法方面,法律的准确、高效的实施是关键。电子商务快捷、网上信息易变的特点,决定了对因特网上的商标保护要讲究准确、高效。对诸如域名注册与商标冲突之类的纠纷,当事人选择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尽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利于迅速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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