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商标法 > 商标法律 > 商标法知识 > 域名与注册商标辨析

域名与注册商标辨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4 14:37:11 人浏览

导读: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将知识产权保护从现实世界延伸到虚拟的网络世界,许多网络行为亟待规范,诸如电子商务、网络中作品的使用、网上注册域名等。对这些行为,不能直接援引我国现行法律来调整网络法律关系,其中的许多新问题亟待解决,这里仅以域名与注册商标的关系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将知识产权保护从现实世界延伸到虚拟的网络世界,许多网络行为亟待规范,诸如电子商务、网络中作品的使用、网上注册域名等。对这些行为,不能直接援引我国现行法律来调整网络法律关系,其中的许多新问题亟待解决,这里仅以域名与注册商标的关系加以探讨。

域名与注册商标的相同之处

(一)、二者均具有工商业标志的识别性功能。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一般分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创造性智力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工商业标志是具有一定商业识别性的商标、商号、地理标记等。注册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域名是上网单位的名称。一个单位或个人为使互联网上自己的计算机主机与其他用户相区别,则必须注册登记取得独立的域名。域名的重要功能就是可以把自己的网站和网页与其他网络用户相区别,便于人们识别和检索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资料。可见,二者都具有识别性功能,只是识别对象不同而已。因之又称域名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标。

(二)、二者均适用注册制度及先申请原则。在商标权取得中,我国及大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取得制度,实行注册制度的国家同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主管机关只能核准一项申请,注册一个商标,一般将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是基于一件商标只能有一个商标权,不能重复授权的原则。我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了申请在先原则。在internet中,域名注册采用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即按提出域名申请的时间先后,先申请的经核准成为域名所有人,注册机构不能再批准其他机构或个人注册与已注册域名完全相同的域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了“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三)、二者均具有商业价值,构成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就产生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就可以独占地、排它地使用注册商标,权利人在行使商标权时,会给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在互联网中使用域名,能提高并扩大企业知名度,引导网络用户更多地关注自己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尤其是将注册商标、商号注册为域名,在现实及虚拟领域宣传企业及其产品,一举多得,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域名有“internet上的房地产”之称。

域名与注册商标的区别

(一)、二者构成要素不同。商标标识由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数字、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组合构成,域名是由数字、字母、连接符、文字组成,但不能由图形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组成。目前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注册的域名可以是英文,也可以是中文,如“rolex.com.cn”、“alibaba”、“阿里巴巴”等。

(二)、域名具有独一无二性,商标则不具有。域名注册机构已批准某单位或个人使用某个字母、字符为域名的,就不能再批准其他单位或个人注册与已注册域名完全相同的域名。即域名具有唯一性和专有性,并且其专有性是绝对的。如在com下,不允许有完全相同的字符出现。相同的商标(驰名商标例外),只要不是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就允许注册。如“r0lex.com.cn”只能为一个域名所有人拥有,而“长城”商标则允许注册在酒类、电风扇、汽车轮胎等商品上,分别被不同所有人享有多个商标权。换言之,注册商标不具有唯一性,而一个域名只能为一个注册人所有。

(三)、商标注册按商品和服务项目类别注册,在我国依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及国内商品、服务分类表注册,并且参照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材料、服务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注册商标所使用商品、服务的类别。域名注册是按照行业性质分类注册,工商业用。com”、教育机构用“edu”、非盈利组织用“org”、政府部门用。gov”、网络服务商用“net”等。

(四)、域名的使用具有永久性,不受日寸间限制,也不需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续展。注册商标的使用有一定期限,保护期限届满需经续展才能继续有效。

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思考

域名能否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目前在我国法学界还存在争议。主要观点如下: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1。;域名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独立客体,它是依附于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而存在的2;域名不宜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应当是民事权利中的名称权3。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在于: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归入工商业标志一类,因为它与商标、商号、原产地标记均具有工商业标志的标识性和区别功能;域名的价值性使其构成企业的无形资产;注册域名而产生的域名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法律确认性、时间性特征。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9年12月制定了《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条例》,并于2001年公布了因特网域名注册最新报告,呼吁国际社会完善因特网域名注册的法律,解决滥用域名现象。这些举措,由WIPO作出,足以说明在国际上已将域名归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对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若域名注册人注册了与自己享有商标权的商标完全不同的文字、字母,其依附性又从何谈起?第三种观点将其作为人身权的名称权,那么域名具有的商业价值、无形资产、财产属性如何体现?

由于对域名性质尚未达成共识,在实践中就出现了解决域名纠纷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域名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主要表现为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故意将他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商号,抢先注册为域名)。北京市第一中院、第二中院已先后审结多起域名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是北京国网信息公司抢注宜家、杜邦、宝洁、劳力士等知名商标,法院判决国网信息公司撤销已注册的域名、停止侵权或赔偿损失。域名恶意抢注的性质在我国法学界还存在分歧,:该行为究竟属商标侵权抑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性质的判断决定着如何适用法律,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则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认定为商标侵权,则应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的兜底性规定4。北京法院已有的相关判例确定该行为既属侵犯商标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笔者认为在《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恰当,该法为知识产权法的“兜底法”,当知识产权法规定有漏洞时,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喜的是,理论上关于域名争议尚无定论,司法实践却先行一步,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域名纠纷案件定性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之一。这一规定,明确了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并在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在实践中有法可依,在理论上与域名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理念距离缩短了。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域名的专门法律,新修订的商标法对域名只字未提,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一些法规和规章是我国对域名管理的主要依据,如1997年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制订的《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8年国家工商局《关于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的通知》,2000年CNN I C《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方法》。域名的法律问题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应从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各个方面关注域名问题,以推动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

注 释:

1李朝应晁毅军,“谈谈域名注册及保护”,载《信息与电脑》1997年第5期。

2王范武邵明艳,“关于域名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思考”,载《知识产权》2000第5期。

3张平主编《网络法律评论》200i年版,第147页。

4郝玉强“论中文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栽《知识产权》2001年第4期。

编辑日期:2003-3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作者:杨巧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