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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4 14:38:43 人浏览

导读:

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识别标志。人们只有通过域名才能找到企业的主页和网站,也只有通过域名才能在网上发布或接收经营信息和各种广告,从事各种电子交易等贸易活动。因此,域名已不仅仅是一种网络地址,而是一种在因特网上代表企业形象和商誉的商业标识符号。近年来

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识别标志。人们只有通过域名才能找到企业的主页和网站,也只有通过域名才能在网上发布或接收经营信息和各种广告,从事各种电子交易等贸易活动。因此,域名已不仅仅是一种网络地址,而是一种在因特网上代表企业形象和商誉的商业标识符号。

近年来,许多企业和经营者尽量使用其商标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顾客和消费者,同时,域名所有者为了借助商标法来保护其域名,而将其域名注册为商标。这样,域名和商标之间形成了一种密切关系。但域名的国际性和唯一性与商标的地域性和行业性之间的矛盾注定了域名和商标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实际上,域名与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是网络空间挑战现实世界法律秩序的一次明证。互联网络空间所蕴藏的巨大商业利益是导致域名冲突愈演愈烈的根源。如何防止两者冲突的发生,如何更好地解决已经发生的冲突,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表现形式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是互联网出现后的新现象。其突出表现就在于出现了一批“网上敲诈者”,他们把别人著名或比较著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再出高价让商标权的所有者将这些域名“赎”回去。例如,某公司以“杜邦”、“宝洁”等一些世界知名商标为域名抢先注册了大量域名,并且要求相应的公司以高价赎回。这种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引发了域名和知识产权的冲突。在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中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尽管二者冲突的历史并不长,但其在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并呈迅猛增长之势,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域名注册人将他人的在先商标注册为域名,由此形成域名与他人在先商标权的冲突。这种冲突根据域名注册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善意的,即域名注册申请人不知所注册的域名是他人商标而申请注册;一种是恶意的,即域名注册申请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标而申请为域名,以便利用他人的商誉从中牟利,或待价而沽,或拦截竞争对手的商业信息,或破坏竞争对手的商誉,或收取赎金。

2.拥有相同商标的多个商标权人中的一个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其他商标权人则无法再用属于自己的该商标作域名,从而形成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3.商标注册申请人将他人域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产生商标权与他人在前域名权的冲突,目前著名域名在某个国家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屡发生,随着中文域名的推广使用,这类冲突可能会越来越多见o

4.商标权人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商标专有权,迫使域名注册人转让或放弃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从而形成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冲突。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因分析

导致域名和商标冲突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

首先,是由域名和商标各自的特性所决定的。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排他性和认可性。在国际互联网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域名。而商标则不同,它具有地域性,它只在特定国家或特定地区在特定的行业内受法律保护,同商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为不同的人所拥有,从而造成商标权权利主体的多重性。但域名权利主体的唯一性决定了多个商标权权利主体中只能有一个权利主体申请域名注册,这样就使域名注册人与其它商标权利人的冲突不可避免。

其次,在制度上,域名与商标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核准注册和管理,由不同的法律、规则或规范来调整。商标注册遵循商标法的规定,域名注册则遵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o商标法并未规定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和使用属于侵权行为;“办法”规定,三级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同时又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由现行立法状况造成的这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的“缝隙”使一些别有用心者有机可乘,也使无辜者陷入纠纷中。

第三,现行域名系统技术存在局限性。在一个完整的域名中,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都是公用部分,只有三级域名才能体现注册人的个性。而三级域名的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在这个狭小的空间内,竞争就格外激烈。因此,近年来,国际社会在探讨域名分配紧张状况的方案。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机构,经过广泛协商,决定在原来三个国际顶级域名的基础上,增加7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并由设在世界各地的几十家机构负责注册。这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减少域名纠纷的发生,但由于互联网资源的有限性,这一举措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

第四,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互联网络空间所蕴涵的巨大商业利益,域名是否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理论界还存在较大争议。域名注册者之所以积极注册域名,一方面可能是自己要使用其域名,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以便获取更多的贸易和商业机会。另一方面,有的域名注册人抢先注册他人域名,并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待价而沽。但不论怎样,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第五,对域名缺少相关的法律保护,且现行的域名管理机制不健全。域名的出现虽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但目前世界各国均没有制度相应的保护域名制度的法律,而只是一些临时性的管理规则。不仅效力低,更改的频率非常高,而且其本身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从目前各国的管理规则来看,各国都以方便、快捷、便宜为原则,鼓励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因此,各国一般都规定实行先申请不审查政策,即只做形式上的审查,另外还规定域名注册机构的免责条款等。其实,正是这种过分强调方便、快捷的做法,为域名制度的滥用提供了可能,从而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埋下了隐患。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对策探讨

前面已经分析了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的原因,从中我们不难看出预防和解决二者冲突的最有力的对策是加强域名制度方面的立法、完善现行的域名管理规则,使域名制度和与之冲突的知识产权制度得到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具体包括以下对策:

l.尽快完善域名的专门立法工作。首先,应明确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因为明确产权关系后,才易于管理和裁定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因此,作为立法者应该保护合法经营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应该通过法律利用国家强制力从一定程度上保护这种域名权并对不法者予以制裁。笔者认为,虽然目前尚不能认定域名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但它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一样,都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产物,而且它是一种与商标权有关的利益,保护域名权的目的在于鼓励合法经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2.在全国设立一个专门的商标检索机构,作为域名注册机构与知识产权联系的桥梁。域名申请人可以在域名注册之前通过商标检索,避免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发生冲突。另外,上述商标检索机构也可以为商标申请人提供域名检索服务,从而进一步降低商标与域名产生冲突的可能性。

3.建立解决域名冲突的专门机构,完善异议制度。目前,针对英文域名、拼音域名,以及启用不久的中文域名的冲突现象层出不穷,未来取消对个人申请域名注册的限制性规定后,域名冲突将更加剧烈。因此,有必要由 CNNIC或有关部门授权设立解决域名冲突的专门机构。

4.合理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禁止反向域名抢注。在域名与商标冲突中,我们讨论得最多的是域名抢注,而很少谈及反向域名抢注。域名抢注是指将他人的商标、商号恶意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对域名抢注的危害性大家已有共识,并认为应当给予这种行为以制裁。制裁域名抢注行为实质上是对在先商标权的一种保护。但是,研究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法律意义不仅仅在于保护商标权,而且应该保护域名权,这也是法律公正性的要求。我们所要讨论的禁止反向域名抢注就是对域名权的——种保护。反向域名抢注实质上就是商标权人滥用其商标专有权而夺取域名注册人域名的行为。在网上贸易迅猛发展的时代,反向域名抢注的危害性绝不亚于域名抢注,只是受损的是域名注册人而非商标权人。

5.确立有效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对于域名注册,现在国际上有——条比较通行的原则即“先申请不审查”原则,域名注册组织对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作审查,谁先申请就给谁注册。这一原则目前被多数国家、各种类型的域名注册组织普遍采用。他们认为这一原则不仅与域名注册组织拥有的资源和能力相适应,而且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现实相一致,但是,他们只看到了这一原则的积极一面,而忽略了这一原则的消极一面。现实中许多的域名纠纷都是因这一原则而引起,如域名抢注现象,当域名抢注人在申请域名注册时,域名注册组织对其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进行审查,那么就会有效避免这一类纠纷的发生。

6.该域名注册的终身制为续展制或者征收年度维持费。笔者主张域名注册实行续展制或征收年度维持费。期限届满后,域名持有人如欲继续使用,则应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应的重新注册费用,否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注销其域名;或者自注册登记日起,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维持费或年费,这样就会使某些闲置不用或暂时没有商业价值的域名重新得以利用,从而消除域名囤积,为他人提供更多的域名注册空间,为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7.增加新的域位。国际联网专门委员会为了解决目前已经存在的网络上的域名冲突,开通了7个新的最高域位——“.firm”、“.store”、“.web”、“.arts”、“.rec”、“.info”和“.nom”。原来没有来得及注册域名而被他人在先注册的单位,完全有机会在这些域位上注册。

此外,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除了上述对策外,还可以通过强化域名注册组织的责任,建立—套有效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等其他多种措施来加以解决。

编辑日期:2004-6-2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祁铁军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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