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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乱驳回所隐藏的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4 21:09:29 人浏览

导读:

商标申请注册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无可置疑。驳回制度也是法律赋予审查人员的权力,依法行政,同样无可置疑。但是!如今的很多商标被驳回,显而一见的是审查人员太缺少专业知识,太主观臆断了,根本就是置申请人的利益和代理机构的信誉而不顾。虽然商标被驳回,法律

商标申请注册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无可置疑。驳回制度也是法律赋予审查人员的权力,依法行政,同样无可置疑。但是!如今的很多商标被驳回,显而一见的是审查人员太缺少专业知识,太主观臆断了,根本就是置申请人的利益和代理机构的信誉而不顾。虽然商标被驳回,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审,可是,复审是要出费用的啊,同志们!!!有很多商标申请人当看到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历经了好几年才有了结果,而其结果却是被驳回,很气愤,很无奈,而商标局的一纸《驳回通知书》却又要让申请人出银子去找评判,而且复审费用要比申请费用还要高,申请人一气之下也就不予理睬了。熟不知,这一不理睬,却又过了法定期限了,当回过头来想再委屈一下,就再破费一些银子吧,已经徒劳了。是啊,如今的许多商标被驳回经过复审成功的概率已经显而一见提高了许多,这又说明了什么问题呢?商标被驳回很简单,就凭审查人员的一句话,申请人再次破费银子且不论,一件商标从起名--查询--设计--申请注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驳回,这样漫长的时间,申请人如何接受?商标代理机构又该如何给申请人解释呢?

商标驳回增多意味着商标政策正处于一个新的异动期

从08年底商标局乃至商评委招聘的助审们主掌审查大权开始起,日趋见多的商标驳回现状诸如上面所述那样,起初确有同感而且为之颇感不平,然而回顾过去再看看如今中国商标的整个变化过程,确也逐渐理解商标局商评委之无奈。

说实在,目前中国的商标注册的异化之风已经独步世界标林,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异化之风已经打破了原有商标法律的初衷和平衡,商标注册的现状已经进入某种异化的无序状态,大大出乎官员、专家和学者们的意料之外,也难怪商标局要陆续推出极端之手段对付极端之现状,不破不立,破就是立,力求创建另一个新环境的平衡次序。而目前商标注册环境正是处在这个“乱”的无序变革过程之中。待三五年新的次序建立之后,一切都会回归自然和有序的平衡状态。

事实上,商标局以极端手段对付极端现状并非第一次,03年突然全方位放开商标代理行业,撤销所有商标代理资质门槛就是一起典型事例。因为原来的商标代理机构几乎都是由地方工商部门直属单位,逐渐成为许多工商部门利用区域垄断来赚钱的肥水部门。2000年至2003年间国务院、工商总局和商标局先后多次以及其严厉之口气发文要求这些商标代理机构与工商部门脱钩改制。然而结果是,除极少部分外,绝大部分不理不睬坚决不肯断奶。此时,官商旧体制下的商标代理行业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阻力。于是乎在无奈之下,只能挥刀自宫,干脆彻底取消商标代理行业的所有门槛和限制,彻底放开。打破原有垄断,经过几年的无序动荡,逐步形成如今全新的商标代理环境。那些过去垄断时期的受益者们至今仍时不时还在诅咒此次彻底放开商标代理的举措,回味油水丰厚躺着吃奶的岁月。

所谓法律就是国家用于规范人们社会行为关系的游戏规则。如果现有的社会行为关系突破了原来设定的游戏规则,那么该游戏规则一定会被修改。这个道理谁都应该明白。

就商标而言,商标是经营者使用在所提供商品或服务上,并使该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其中使用性和区别性是商标最重要的基本特征。该基本特征是由千百年来的商品经济发展中演化而来并在现代商品经济中被加以法律规范的。

然而近些年来表现在许多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上,与商标法律所规范的基本特征完全相悖,1是表现在商标的使用性上,注册商标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阻挡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或者纯粹当成投资行为,将商标作为一种商品来出售获利。2是表现在商标的区别性上,注册商标不是为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能够有效区别于其他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是为了有目地的能与其他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或服务混淆!

这种情况在过去也有存在,但只是偶发的极个别现象,而如今已经成为一种极为疯狂的浪潮。几乎可以说,目前每年数十万件的商标注册申请中,恐怕50%以上都不是为正常使用目的而申请注册的。这种商标被极度异化的现状,已经打破了原有设定的游戏规则。那么修改该游戏规则那必将是迟早发生的事。

现实中,商标局在2007年2月份出台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规定,就是对上述1中有关商标使用性问题上的一次修改游戏规则的典型行为。尽管该规定出台的程序上问题多多,尽管该规定对商标法第四条的解释不同于商标局自己以往的解释以及所有商标法律学者专家的解释,尽管该规定只针对国内自然人而不对境外自然人,使得境外自然人享有超国民待遇。那只因为国人们把商标太玩过火了,再玩下去的连商标法都要失灵了。商标局不得而已而采取的极端手段。

国家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尺度的变动

楼主之所以对目前的商标审查现状有此看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接触商标时间较短,不了解我国商标的整个发展过程所导致的结果。

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我国的相关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问题的出现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当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续,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尺度。长期从事商标工作的人应该知道,很多按照过去尺度能够注册的商标,而在现在已经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同样在过去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现在有很多属于可以注册的。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很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标准,就会出现理解判断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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