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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定罪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5 06:59:29 人浏览

导读:

利用经营一家阀门销售企业之机,从他人处购买一批阀门,堂而皇之地“打上”上海知名品牌“中字牌”商标销售,从中牟利。日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孙某被奉贤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2007年,孙某自己出
利用经营一家阀门销售企业之机,从他人处购买一批阀门,堂而皇之地“打上”上海知名品牌“中字牌”商标销售,从中牟利。日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孙某被奉贤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2007年,孙某自己出资在上海奉贤成立了一家阀门销售公司,对外开展阀门销售业务。公司经营了一段时间以后,看到阀门销售市场竞争激烈,自己虽苦心经营却盈利不多,孙某暗自焦急。他觉得要想赚大钱,必须在阀门销售上另想办法,走捷径。作为行业中人,他深知在上海,“中字牌”阀门在市场上比较受欢迎,利润空间也很大。于是他“灵机一动”,何不在自己的货上假冒“中字牌”商标对外销售呢?经过一番准备筹划, 2008年8月,他特意从其它公司购买到一批低价阀门,请来“技术工人”利用仿冒工具,在阀门上打上“中字牌”商标,转手将这批阀门卖给了一家企业。由于其假冒商标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对方收到货后没有任何怀疑,很快就汇来了货款。初尝甜头的孙某一发而不可收,在随后的几个月内,未经注册商标“中字牌”所有人的许可,孙某以同样手法假冒“中字牌”阀门,向外大批出售假冒伪劣阀门,涉案达22万多元,甚至远在广西桂林的某公司也上当受骗,买了他的假冒阀门。由于这些假冒阀门质量欠佳,给这些企业的生产造成了一定损失。

  检察官点评:为牟取个人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孙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入市场销售,这种非法经商行为,情节严重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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