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商标的司法解释
导读: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最高人民法院4月1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全文共计九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最高院关于商标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呢?下面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
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相关商标案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认定该决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标法有关审查时限规定时,应当从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计算该审查时限。
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高院关于商标的司法解释及相关内容,若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了解,欢迎在线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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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认为申请在先的申请人是权利人;是同一天申请的,则认定使用在先的商标申请人为权利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