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夫码头”餐馆注册商标案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洪北诉被告李立鹏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原告李洪北诉称:“渔夫码头”属于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餐馆、自助餐厅、餐厅等。该商标注册权人陈征于2008年2月7日依法转让该商标给原告,并办理了转让手续,原告是该商标的合法注册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李立鹏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北京市东直门大街经营的北京增寿楼野生菌火锅店的门面招牌、菜单、宣传上使用“渔夫码头”的注册商标,且使用范围均为餐饮。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餐饮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注册专用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渔夫码头”注册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原告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7500元,登报消除影响,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立鹏辩称:其所经营的饭店有工商营业执照,手续齐全,系合法经营,店名为渔夫烤鱼,主要菜品为烤鱼,其中渔夫码头只是一道菜名,自2008年开始使用,菜谱中只有一页是关于渔夫码头菜品的介绍,并没有宣传使用渔夫码头商标,并且从2009年10月19日换用新菜谱后,已经取消渔夫码头这个菜品,故被告认为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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