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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元商标侵权商品只能销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4 21:36:10 人浏览

导读:

有关部门对商标侵权商品进行严厉打击,已经形成了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大好局面,可圈可点,可以可贺。然而,许多地方对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全部予以销毁,真是太可惜啦,简直让人无法接受,实在让人痛心不已。12月2日,北京海关销毁了约2万件侵权手表、手机及播放器,货

  有关部门对商标侵权商品进行严厉打击,已经形成了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大好局面,可圈可点,可以可贺。然而,许多地方对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全部予以销毁,真是太可惜啦,简直让人无法接受,实在让人痛心不已。

  12月2日,北京海关销毁了约2万件侵权手表、手机及播放器,货值约1000万元人民币,共涉及诺基亚、索尼等10余个世界知名品牌。(12月3日《中国新闻网》)

  商标侵权商品侵犯了商家的利益,坑害了广大的消费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人们对此咬牙切齿,深恶痛绝。北京海关看好大门,查获了许多商标侵权商品,这是令人兴奋不已的好事。但是,价值千万元的商标侵权商品就只有销毁这一条路可走吗?在我看来,销毁并非是惟一的方式,还有很多好的处理办法,可惜的是北京海关没有使用,这真是“暴殄天物圣所哀”。

  诚然,北京海关销毁那些侵权商品是有法可依的。《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这也就是说,北京海关的做法是合法的。可是,在我看来,却非常不合理,因为这种做法造成了严重的浪费。付诸一炬,固然痛快。假如再生,岂非更好?

  前有车,后有辙。其实,如何另辟蹊径处理商标侵权商品,早就有明文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2002]第 254号)中提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惟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早在几年前,哈尔滨市政府部门查获的罚没商品处理渠道主要有 4种:销毁、再生处理、支援贫困地区、降价变现。北京海关无疑就是小河沟里的泥鳅——没有见过大风大浪,做出了这种浪费资源的事情,真是让人扼腕叹息,痛心不已。

  类似的事情,时有发生。诸君对这样的场面一定不陌生吧?许多地方将假冒伪劣商品浇上汽油点燃,霎时间,烈焰冲天,浓烟滚滚。不光是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更重要的是浪费了资源。我个人认为,应该对那些经过有关部门检测认定为无害的假冒伪劣商品,直接面对消费者进行销售。如此一来,就能减少国家的损失,又能增加财政收入,还会给消费者带来实惠,最主要的是能节省资源,造福子孙后代。这真是一举多得的好事,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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