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遭驳回 商标所退钱
导读:
 
  火锅店老板魏敏委托商标所申请注册商标,对方表示“可以注册”。哪知,两年后其提出的商标申请却被国家商标局驳回,理由是已有近似商标申请在先。对此,魏认为是商标所“不可靠消息”让其夫妻店面临摘牌,遂以商业欺诈为由将商标所告上法庭。昨日,重庆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商标所退还魏敏查询费、注册费2460元;商标所商业欺诈不成立,原告5万元索赔请求被驳回。据悉,这是重庆首起商标申请人因商标注册不成功而与代理机构对簿公堂的案子。
 
  提升品牌火锅店申请商标
  几年前,魏敏和丈夫王胜在北碚开了一家名为“同聚园”的老火锅店。经过二人的精心打理,火锅店生意日见红火。为提升品牌,夫妻俩决定申请注册餐饮类“同聚园”商标。
  据魏敏称,2003年9月4日,她委托重庆一家商标事务所办理“同聚园”餐饮服务商标注册事宜。当天,魏敏向该商标所缴纳了360元查询费。3天后,商标所口头答复“可以注册”。几天后,魏敏办理了申请注册“同聚园”商标的相关手续,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共计2100元。1个多月后,魏敏收到了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
  收到通知国家商标局驳回申请
  两年后,魏敏本以为按照正常的运行时间可以拿到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了,但是,2005年10月,她却收到了来自国家商标局有关“同聚园”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通知书,理由是:“同聚馆”已于2003年1月在先申请注册,此商标与魏敏申请的“同聚园”商标为近似商标。
  “商标所当时查询后不是答复‘可以注册’吗?难道他们查询走过场?”收到通知书后,魏敏立即与商标所取得联系,要求对方出具当初查询的原始依据,并就“同聚园”注册申请被驳回给出合理解释。魏敏称,面对她的质疑,商标所没有作出明确解释。
  索赔损失法院认定无商业欺诈
  魏敏认为,自己的店号使用了近6年,并已在当地餐饮业有了一定知名度,如果重新更名再提出商标申请,不仅要承担一定的费用,而且在时间上又会耗时1年以上。由于双方协商未果,今年年初,魏敏以商业欺诈为由将商标所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敏与商标所的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由于商标所不能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已进行过查询,故认定该所没有实施查询,应退还魏敏缴纳的查询费和注册费共计2460元;由于原告也无证据表明商标所“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因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业欺诈;由于魏敏夫妇另行购买商标所花费用与本案无直接关系,故其索赔5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昨日下午,魏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判决有失公允,“它一方面认定商标所存在过错,没有查询,另一方面又不主张我的诉讼请求,完全是在原被告之间‘求平衡’。”魏称,她将委托律师收集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市高院提起上诉。 华西都市报 记者徐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注册“豆捞”被驳回火锅商家起诉商评委败诉长春一家海鲜火锅酒店,申请注册“豆捞”商标,被商标局驳回,遂诉至法院。该案已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中院认为
在2002年第一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时,绍兴白天鹅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一直有意把白天鹅商标归为囊中之物。可在2003年申请被驳回后,关于白天鹅的风波在商标界
商标申请我们都知道是自然人或者企业单位取得商标专有权的过程,也是申请人比较头疼的问题,因为不同的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都不同,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商标申请
认定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认为申请在先的申请人是权利人;是同一天申请的,则认定使用在先的商标申请人为权利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