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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商标贴在自己产品上 “驰名商标”认定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5 19:52:51 人浏览

导读:

水母网讯见消费者认可别人的商标,便想搭个“顺风车”,把别人的商标贴在了自己的产品上。结果不仅被对方告了侵权,还要为此交出10万元“搭车费”。福山一化工公司为扩大销路引来了一起官司。记者了解到,福山区一家化工公司生产了一种化工产品,为了扩大销路,把一

水母网讯 见消费者认可别人的商标,便想搭个“顺风车”,把别人的商标贴在了自己的产品上。结果不仅被对方告了侵权,还要为此交出10万元“搭车费”。福山一化工公司为扩大销路引来了一起官司。

记者了解到,福山区一家化工公司生产了一种化工产品,为了扩大销路,把一家畅销产品的商标贴到了自己的产品上。因其都是白色粉末状,外包装形式也相同,而且这两种产品都能应用于医药、造纸等领域,所以导致一些消费者误认误购。

该化工公司搭“便车”的行为,被对方发现了。拿到有力证据后,对方一纸诉状告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化工公司复制使用他们的商标,误导了公众,是一种仿冒、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化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调查取证和律师费用1万多元。

搭“便车”竟然搭来了一场官司。得知自己被起诉后,该化工公司承认使用了他人商标的事实,但辩称:“我们并不知道这构成了商标侵权,我方在收到对方的诉状后就不再使用该商标了;另外,产品销往本地和外地,具体销售数量说不清楚,要求赔偿30万元的经济损失数额太高。”

那么,此案是否侵权?法官认为其焦点在于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因为法律方面有规定:如果两家生产的产品既非同类也非类似商品,如果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尽管侵权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原告其它在先权利的侵犯,但不构成侵权。因此,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为此,对方向法院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并提供了有关证据。法院通过审核,最终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确认,直接决定了该化工公司的侵权行为。因此,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至于赔偿数额,由于对方不能提供造成损失数额的证据,也不能提供化工公司由此获得利润多少的证据,为此,法院根据化工公司侵权行为特点、侵权行为时间、侵权产品价值、侵权心理状态、在庭审中的陈述,再结合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酌定赔偿10万元。

名词解释:

所谓误导公众,是指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公众对于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侵权产品系商标权人所生产;或者认为侵权人使用驰名商标得到了商标权人的许可或认同;或者认为侵权人与驰名商标权人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在判断被控侵权行为能否误导公众的问题上,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准,并结合驰名商标自身的显著性与商标在特定相关公众中的驰名度进行判断。

关于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就是如果一个商标本身的显著性越强,那么他人使用该商标标识就越可能造成对相关公众的误导。(YMG记者于君 通讯员矫玉增 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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