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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对QUANTUM商标案作出判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3 03:52:02 人浏览

导读:

欧洲法院对T.I.M.E.ARTUluslararasiSaatTicaretivedi?TicaretA?.诉OHIM(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一案作出判决。1997年,T.I.M.E.ART公司为含有QUANTUM单词的图形提出共同体商标注册,并用于手表上。一年后,Devinlec公司提出了异议,称QUANTUM与Devinlec公司的
  欧洲法院对T.I.M.E. ART Uluslararasi Saat Ticareti ve di? Ticaret A?.诉OHIM(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一案作出判决。

  1997年,T.I.M.E. ART公司为含有QUANTUM单词的图形提出共同体商标注册,并用于手表上。一年后,Devinlec公司提出了异议,称QUANTUM与Devinlec公司的QUANTIEME图形商标极为近似,其中后者注册为了皮革制品。

  Devinlec公司的请求得到了OHIM异议处的支持,之后遭到了OHIM上诉委员会的驳回,而欧洲初审法院再次支持了Devinlec公司的异议请求。双方争执不下,遂上诉至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驳回了该上诉请求,判定欧洲初审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并且完全有资格判定两个商标之间存有致人混淆的相似性。(编译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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