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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酒晚舞”商标应归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3 15:40:53 人浏览

导读:

朝酒晚舞作为一家酒吧的名称,巧妙地从朝九晚五中衍生出来,而且和酒吧的服务极其相配,给人很深印象。如今,朝酒晚舞到底该归谁却成了问题,朝酒晚舞的注册商标持有人赵女士将名为朝酒晚舞的酒吧所属公司告上法院,认为酒吧侵犯其商标权。近日,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

“朝酒晚舞”作为一家酒吧的名称,巧妙地从“朝九晚五”中衍生出来,而且和酒吧的服务极其相配,给人很深印象。如今,”朝酒晚舞”到底该归谁却成了问题,“朝酒晚舞”的注册商标持有人赵女士将名为”朝酒晚舞“的酒吧所属公司告上法院,认为酒吧侵犯其商标权。近日,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2006年3月,赵女士申请注册商标“朝酒晚舞”,由国家工商局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适用范围包括:餐馆、快餐馆、酒吧等。有效日期自 2009年10月至2019年10月。赵女士说,位于前海北沿3号的“朝酒晚舞”酒吧未经其允许,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及酒水单、名片上使用“朝酒晚舞” 标识,侵犯了她的商标专用权。赵女士要求酒吧所属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登报声明。

朝酒晚舞酒吧所属公司是北京朝九晚五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对于酒吧招牌与企业名称的不同,餐饮公司解释说,公司以“朝酒晚舞”作为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时,工商局以“朝酒晚舞”四字不符合道德规范为由没有批准,公司只好启用拼音相同的备用字号“朝九晚五”注册企业名称。自2005年6月起,公司一直使用“朝酒晚舞”经营酒吧,也打响了名号,公司在赵女士注册商标之前就已经使用该标识,具有在先使用权。

酒吧是否拥有在先使用权是此案的争议焦点。赵女士一方认为,“朝酒晚舞”商标不是酒吧所属餐饮企业的名称字号,该公司也无法证明在她申请商标前就使用该商标,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不享有在先权。对此,餐饮公司希望法院能去实地查访或到工商部门调查取证,并以赵女士在取得商标后一段时间都没有进行使用,也没有阻拦该酒吧使用为由,认为对方是恶意抢注商标。

由于餐饮公司不同意调解,法院没有当庭主持调解工作,此案未能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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