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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冲突之辨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2 01:27:29 人浏览

导读:

域名是一个企业或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表达的名称,又叫网络地址。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然而,域名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并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思考。一、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及危害域名,作为一个网络概

域名是一个企业或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表达的名称,又叫网络地址。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然而,域名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并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思考。

一、域名与商标权

冲突的表现及危害

域名,作为一个网络概念,自产生以来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

1、恶意抢注

域名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近年来国际、国内都发生了对他人所拥有的知名企业名称、商标进行抢先注册的现象。恶意抢注行为是人为地将域名与商标权的关系造成对峙;而判断其行为是否为“恶意”,应考虑这样几方面的因素:其一,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如果是一个为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域名注册人在主观上就存有利用他人商标信誉以牟取利益之嫌,而抢注行为在客观上也会造成公众对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所有人之间特定关系的一定程度上的误认。其二,抢注行为本身是否具有牟利性质。一些抢注者在注册他人知名商标后,又索以高价转卖给商标所有人,充分暴露出图谋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2、巧合雷同

在有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也会出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冲突的现象。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原告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在 1997年为其经营的产品注册了“小秘书”商标,又将其英文缩写“PDA”进行注册,作为对“小秘书”商标的保护性商标。当该公司意识到网上商业活动的巨大潜力,欲将“PDA”商标注册为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北京市弥天嘉实业有限公司已在1998年10月申请注册了 PDA.COM.CN域名。原告认为,被告的抢注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则称,将PDA文字作为域名申请注册,是出于在电脑行业中,PDA是个人数字助理的缩写,国内、国外早已把PDA当成一个通用名词,通用名词是不能成为商标的。从表面上看,被告的在先注册行为阻碍了原告使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但由于原告不能为该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范围提供证据,被告在注册后也从未向原告要过一分钱,不构成“恶意抢注”。这种真实意义上的域名与商标权冲突是难以避免的。

二、域名与商标权

冲突的主要原因

导致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

首先,在制度上,域名与商标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核准注册、管理,由不同的法律、规章调整。商标注册是遵循《商标法》的规定,域名注册则遵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标法》并未规定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域名使用是侵权行为;《办法》虽然规定,三级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同时又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由现行立法状况造成的这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的“缝隙”,使别有用心者有机可乘,也使无辜者陷入纠纷之中。

其次,现行域名系统的技术要求的局限。在一个完整的域名中,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都是公用部分,只有三级域名才能体现注册人的个性。而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 20个字符。在这个狭小的空间,竞争就格外激烈。因此,近年来,国际社会在探讨缓解域名分配紧张状况的方案。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分址机构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机构,经过广泛协商决定在原来三个国际顶级域名的基础上,新增七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并由设在世界各地的几十家机构负责注册。这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减少域名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冲突的

现有途径及法律思考

域名的抢注,发生在国际顶级域名.com下与发生在中国顶级域名.CN下,其解决途径是不同的。如果被抢注的是带有.Com后缀的域名,只能到美国去解决,因为此类域名的注册机构在美国;解决的途径是唯一的,即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但从目前看,即使在美国国内也尚无通过这一途径解决.Com域名纠纷的先例,说明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在美国也是法律上的—个难题。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对带有.CN后缀的域名纠纷的处理作出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所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机构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该期间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域名管理单位无关。该规定体现着申请在先与商标权保护兼顾的原则,以协调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权人之关系。但《办法》的规定比较粗糙,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1、未规定异议期间。如果域名经注册使用后,在任何时候商标权人都可以提出异议,一经确认,域名被停止使用,不利于网址的稳定,将给域名注册人带来一定的损失。

2、域名注册人对商标权人提出的异议有不同看法,是否有复议的机会,是否要接受司法复审,在程序上应如何行使权利未做规定。

3、《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申请人在其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但“恶意抢注”和“巧合雷同”,哪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抑或两者都是侵权行为,不能区别对待,是不妥的。

4、当拼音相同而字形不同的注册商标被注册为域名时,哪一方有权要求域名用户停止使用并由自己使用呢?同样,不同商品生产者拥有相同商标时,也会遇到此问题。

在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PDA一案就是商标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域名冲突的一种尝试。从该案的一审判决中,我们可得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主张权利的“PDA”商标为产品商标,相据商标法38条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而被告将"PDA"注册为域名,不具备商标法所规定的侵权条件,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根据被告的行为是否利用了原告为“PDA”商标所创造的声誉,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由于原告没有为该商标的影响范围和知名范围提供证据,它不属于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同时,在电脑行业中,“PDA”为轻巧的掌上型计算机的代名词,该标志不特指原告单位及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就排除了公众会误认为该域名的网站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的可能。因此被告注册该域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此可见,本案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该《办法》只在域名单位处理域名纠纷时产生效力。目前有关法律的相对滞后,给处理此类纠纷带来一定的困惑和无奈。有学者认为,“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这并不表示没有被列举的行为就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辖;我国已有了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原则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先例,也有必要适用同样的法律原则惩处域名抢注行为。”

总之,现实在不断发展,法律亟待完善,应充分重视域名的作用,及时上网注册,以防患于未然。

作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编辑日期:1999-6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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