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商标使用许可存在什么问题
导读:
核心提示:近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商标使用许可存在的问题一系列相关内容,并商标使用许可手续不完备。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以下是详细内容报道。
1.商标使用许可手续不完备。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交送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和报送商标局备案的期限。目前,在我国的许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大多符合要求,许可人从商标印制、使用到产品质量都逐条认真负责地加以落实。但这其中也有一部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履行存查、备案等法律手续。这一问题的存在,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国的商标使用许可制度。这是一种属于双方私自许可使用商标行为,根据商标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2.商标使用许可存在着放任性。
这里所指的放任性,不是指商标管理机关放松对商标使用许可的监督检查,而特指当事人双方在依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备案的法律手续后,许可人没有行使或放任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等内容的监督,导致出现被许可人商品质量不稳定或下降,许可使用商标内部管理混乱等不良现象。一般来说,存在这种问题的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在表面上看其法律关系是确立的,但实质上许可人既疏于维护自己商标的信誉,也缺乏对广大消费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依法对当事人双方给予限期改正,收缴商标标识,罚款,直至报请商
标局撤销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处罚。
3.商标使用许可存在着买卖性。
这是一个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比较普遍而突出的问题。有一些商标注册人法制观念淡薄,经营作风不良,把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最终目的放在收取商标使用费上。以至于同时把商标许可给几家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基础极差的被许可人使用,以收取大量商标使用费。这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但没有依法办理存查、备案等法律手续,而且多数合同内容不规范、不全面。许可人只关心每年收取的商标使用费,而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商标使用等情况一概不管。特别是当被许可人在使用许可商标过程中被查获,许可人还为其出具假证明,以便逃避双方责任。这类商标使用许可人,只需付给其一定数量的使用费,就能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此种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出现,其结果往往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害。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认定这种行为属买卖商标标识行为,并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的规定,给予收缴商标标识、罚款及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等的处罚。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商标使用许可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对商标功能的实现、对社会公众所承担的责任,既有共同的部分,又有各自的法定义务。商标法所规定的
《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认定侵犯注册商标的条件如下:1、主观条件。即侵权人明知该商标未取得许可;2、客观条件。侵权人实施了擅自使用、销售、伪造、更换他人合法注册商标的行为;3、损害结果
商标的转让的具体流程包括:1、商标注册人与商标受让人进行协商,并订立书面的转让协议书;2、标注册人与商标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3、商标局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