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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有效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11:56:51 人浏览

导读:

驰名商标一般是指那些知名度比较高的老企业的申请注册保护自己该商标的一种法律现象。而且现在有很多的企业想申请驰名商标但是因为知名度不够而申请不到。商标其实除了要求由知名之外还是有他自己的有效期的。那么驰名商标的有效期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驰名商标及其相关问题。

  驰名商标一般是指那些知名度比较高的老企业的申请注册保护自己聘该商标的一种法律现象。而且现在有很多的企业想申请驰名商标但是因为知名度不够而申请不到。商标其实除了要求由知名之外还是有他自己的有效期的。那么驰名商标的有效期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驰名商标及其相关问题。

  一、驰名商标的有效期

  在我国,驰名商标不存在有效期长短的问题,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同普通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需要续展,到期如不续展,则该驰名商标会被注销。驰名商标并不是稳定、静态的,一直受保护的。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商标所有人不能单独提出确认驰名商标之诉,只能在有争议时才可向商标局或法院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商标局和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也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时,才可依法作出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在其它案件中如有需要仍须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众所周知,商标权是指一定的民事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某个特定商标的资格或能力,商标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效性的特点,其基本表现形态可以划分为三大类:未注册商标权、注册商标权和驰名商标权。其中,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信誉好、影响面广、权利高度确定以及能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等特点。我国唯一一部专门管理驰名商标的规章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颁布、1998年12月3日修改的《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依据该规定,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其认定与管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一般有如下重要的通用衡量指标:

  (1)使用该商标之商品或服务潜在的消费者;

  (2)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渠道;

  (3)该商标使用的时间、程度及地域范围;

  (4)使用该商标之商品或服务在主张享受驰名商标保护的领土及其领域所占的市场份额。

  在我国,关于何者为商标享有较高声誉及为公众所熟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提供了一套认定指标,其中包括: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或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商标在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或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此外,在已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改草案中,也明确提出法律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并建议增加如下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比较而言,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指标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更具体也更微观,门槛设定相对较高,表明我国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已经具有国际水准。当然,该套指标体系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从操作角度上看,该体系仅设立评价指标,却未确立评价标准,按照某一指标,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方可具有驰名商标的属性等等,均无具体衡量办法,而缺少更为明确的量化内容,势必为驰名商标认定的随意性留下了不小的空间,这反映出目前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行为其透明度仍较差。当然,该管理办法的最大特征并不在于对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而在于明确了一个刚性规定,也可以说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前提,即未经国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该套评价指标体系认定的,不能视为驰名商标,更不能将其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因为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随之而来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将要远远大于普通商标。

  以上就是关于驰名商标的有效期及其相关问题。驰名商标一般的有效期限一般是根据相关的商标法规定的,而且最长的年限也不会超过十年。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驰名商标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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