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商标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
导读:
核心内容:当今社会,品牌就是价值。由于知名品牌在其相关领域具有无与伦比的市场号召力,因此它们往往更容易成为商标侵权犯罪侵害的对象。商标侵权犯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常见多发犯罪,法院审理商标侵权犯罪案件遭遇怎样的法律困境?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详细情况。
1.已有的定罪量刑金额标准过高,使得商标侵权行为入罪较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可见涉案金额的大小是目前关于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最主要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但这一司法解释值得商榷。首先,定罪金额标准过高,不利于有效打击商标侵权犯罪行为。对财产的保护不论有形无形应当予以同等保护,但与一般有形财产犯罪的金额标准相比,这一定罪量刑金额标准明显要高出许多,不能体现出对财产的同等保护水平。对以低价战略占领市场的犯罪者而言,现行关于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为起刑点的规定,数额明显偏高,往往难于达到起诉标准。
实践中,由于有关数额的证据难以取得,这类犯罪的实际金额往往难以查清,使得对犯罪分子“以罚代刑”、“屡抓屡放”的现象严重。如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局2011年查办商标侵权案件20多件,最后起诉的只有10件。[page]
2.涉案金额的认定争议较大。
我国《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在涉及商标侵权犯罪的定罪量刑金额标准上存在“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额”等概念。应当说,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何界定争议较大。而在涉案金额的认定上,由于侦查阶段公安人员往往疏于收集与涉案金额相关的书证、物证,以致价格鉴定部门通常按照被假冒商品的市场价格来评估涉案金额,由于正品商品的品牌附加值较高,评估价格动辄就要上百万之巨。按照这种估价方法评估出来的涉案金额无疑很难为被告方所接受;有的价格鉴定机构由于主客观原因,鉴定工作马虎了事,鉴定结论也不为受害方接受。
在庭审过程中,涉案金额往往最容易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成为法院判决与检方起诉出人较大的关键,最终导致量刑出入较大。
3.对转换证据的采用难度较大;商标侵权犯罪案件很多都是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但长期以来对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调取、制作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如何适用问题缺乏统一规定。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1年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这一规定看似解决了证据转换的效力问题,但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公安机关重新收集、制作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笔录难度非常大。
很多证人、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证、陈述后,受各种因素影响,在刑事执法环节则拒绝作证,或者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作证,造成公安机关无法收集到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有的犯罪嫌疑人也因此而翻供,使得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成为孤证,无法肯定其证明效力,致使案件也无法进行刑事处理。[page]
4.对累犯、有前科犯的处罚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累犯、前科犯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其他一般犯罪,因此刑法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司法解释对商标侵权前科行为只是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之一,以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使用。在我国刑法对商标侵权犯罪设定的法定刑总体偏低情况下,这种处罚方式不仅不能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也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江阳区法院2009至2011年判决的案件中具有累犯情节的犯罪人刑期一般在2—4年期间,相对于其他犯罪的累犯刑期偏低,导致商标侵权犯罪累犯、前科犯大量出现。
5.罚金刑不能得到有效执行。
罚金是强制罪犯在一定的时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从世界范围看,以罚金刑为代表的财产性刑罚是对付经济型犯罪的有效手段。江阳区法院从2009年至2011年判决的全部案件,对犯罪分子全部判处了罚金,但执行率非常低,从2011年到现在全部罚金没有得到执行。
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犯罪分子事先就做好了逃避打击的准备,对财产、资金进行了隐藏或转移;
二是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未能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三是缺乏对犯罪分子拒不缴纳罚金的处罚措施。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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