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导读:
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 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 “马德里协定”)或根据1989 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议定书》成员国:
截至2003年12月30日为止,纯《议定书》的成员国有20个:安提瓜和巴布达、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澳大利亚、格鲁吉亚、新加坡、希腊、冰岛、日本、立陶宛、挪威、瑞典、爱尔兰、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韩国、赞比亚。
注:美国于2003年10月加入《议定书》,由于美国与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不同,所以申请人不能盲目申请美国商标。因为根据美国商标法的规定,在美国申请商标必须是已经在美国使用或打算(企图)在美国使用的商标,已经使用的商标需在申请时提交使用证明,如果是企图使用,应在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在美国使用并提交相应的证明,否则会对商标的授权及在美国的保护造成影响。
《协定书》成员国:
截至2003年12月30日为止,该协定已有53个成员国: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比利时、不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中国、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埃及、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吉尔吉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荷兰、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塞拉利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苏丹、斯威士兰、瑞士、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伊朗。
通过马德里途径申请国际商标注册须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名称、地址(中、英文);
2、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3、申请商标的类别和指定使用的商品名称(如果有固定的英文译文,一并提供);
4、黑白商标图样10张,最大不超过8x8cm, 如果要求颜色保护,则需提交彩色图样。
5、申请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注册证有转让、许可的,应提交转让、许可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就是省力、省时、省钱,商标注册提交一次申请,使用一种语言交一次费用,一年之内完成。
1、 省力:联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事宜,不需要委托国外的代理组织代为申请。
2、 省时:各成员国约定商标审查必须在一年 / 一年半内(协定国家一年内 / 议定书国家一年半内)完成;否则,则申请商标在该国自动获得保护。
3、 省钱: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的规费,不需要到成员国内每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纳费用。国际注册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或
2、 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或
3、 具有中国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三、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条件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为协定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含纯议定书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者核准注册的商标。
3、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
申请手续由中国商标局向国际局统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手续,须经申请人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由中国商标局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办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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