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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过期抢注的注意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7 10:53:28 人浏览

导读:

商标法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释义】本条是对与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禁止注册的规定。本条为原《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未作修改。因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释义】本条是对与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禁止注册的规定。本条为原《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未作修改。
因注册人不遵守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或者是因为注册有效期满未续展而被注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已经消灭。但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本条规定,自前述商标被撤销注册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对与这些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即不予注册。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商标注册被撤销或者注销后,原注册人生产的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能立即退出市场,如果此时核准其他企业注册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有可能使市场上同时出现不同企业生产的带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为了防止出现此种情况,本条规定了一年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商标局不核准他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申请。超过此期限,原注册人的商品一般销售完毕,就不受此规定限制了。此外,本条规定只限制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核准此类商标的注册,但并不禁止商标局受理此类商标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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