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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LOUR ALLUSI0NS”商标审查实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8 06:11:24 人浏览

导读:

某公司在第3类染发产品上申请注册"COLOURALLUSIONS”商标。经形式审查,其提供的手续完备,填写的书件正确,商标局发给其《受理通知书》。经实质审查,该商标既不违反《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又不与他人在先商标权利冲突,故予以初步审定。该申请商标“COLOURALLUS

某公司在第3类染发产品上申请注册"COLOUR ALLUSIONS”商标。经形式审查,其提供的手续完备,填写的书件正确,商标局发给其《受理通知书》。经实质审查,该商标既不违反《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又不与他人在先商标权利冲突,故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COLOUR ALLUSIONS”意为“色彩暗指”,用于染发产品,通过联想,人们能感到它对本商品的特征具有一些暗示作用。由于该商标既无确切涵义,亦非英文的习惯搭配,需要消费者反复考虑,才能领悟其中暗示的东西,因此,该商标属非直接叙述性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与显著性,故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判断商标是否具有直接的叙述性或是暗示性的时候,要把握两点:一要分析构成商标的词汇是否是常见的习惯组合或非独创性的语言;二要考虑该词汇是否为同行业其他竞争者用来说明其商品性质、用途或其他特征的词汇。若回答均为肯定的,该商标即属直接的叙述性商标,将予以驳回;反之,即是暗示性商标,大多数情况下,对这类商标的处理是准予其注册。本案即属于后者,因此,该商标予以核准。

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记拥有注册性。这样的标记可以由下列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

1.臆造字,如koda,Pepsi等,因无意义,故完全不涉及商品或服务;

2.有意义的文字或图形,因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故同样也不涉及商品或服务,如Apple分别用于牛仔裤和电脑;

3.不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如音乐(用于畜药)、吉祥(用于纱线)、高超(用于餐馆)等;

4.既非简单的几何图形,也非复杂的图案。

本审查实例中的商标“COLOUR ALLUSIONS”意为“色彩暗指”,用于染发产品,虽可能会使人通过文字含义间接联系到产品的功能或用途,但它并不直接叙述产品,而只具暗示性。显而易见,此商标属前述范围,可以认为它具显著特征。

编辑日期:19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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