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颜色组合商标审查标准
导读: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而颜色组合商标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实质审查包括禁用条款的审查,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相同、近似的审查。下面是法律快车的小编整理的最新颜色组合商标审查标准,希望能帮到您。
最新颜色组合商标审查标准
一、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一)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三)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并描述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
1、用色块表示颜色组合方式并附加商标说明。
2、用虚线图形轮廓表示颜色使用位置并附加商标说明。
二、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一般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和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两商标均为颜色组合商标,当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但商标所使用的颜色不同,或者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者近似但排列组合方式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除外。
2.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的图形或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体效果差别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除外。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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