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原则有哪些
导读:
我们如果需要注册商标的话,必须是要有商标显著的特征,这样才能便于用户识别,而且不能合已经注册的商标有冲突的,因此商标注册也有很多的原则问题,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注册的原则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分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一共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另有强制注册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
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商标分开注册原则主要是指组合商标中的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元素单独进行申请原则。这主要是由中国商标总局的注册审核原则决定的。国家实行的是商标的各类元素分开单独审查的原则,也就是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分别审查,其中任意一部分审核不通过将整个商标退回重新递交申请。
1、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十五日内发出《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2、自确立申请日起六到八个月可以收到转让《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该证明需跟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3、《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
商标设计-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可委托设计或自行设计商标。
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服务有两种:一种内部查询服务;另一种是代理政府查询服务。
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文件递交至德国专利商标局。日聪商标受理--商标注册处发给申请人一个受理编号的回执,时间为2个月左右。
商标审查-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过程。
商标公告-商标审查通过便刊登公告,为期3个月。
商标注册-商标公告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或商标注册成功的。正常情况下取得商标注册证书为12-18个月左右。成功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六个月按时进行续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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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转让的具体流程包括:1、商标注册人与商标受让人进行协商,并订立书面的转让协议书;2、标注册人与商标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3、商标局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