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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6 05:13:30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之所以选择注册商标就是因为注册商标之后就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具有了唯一性,别人就不可以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但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多个人或者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致的,那么出现这种的情况的时候到底谁可以注册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之所以选择注册商标就是因为注册商标之后就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具有了唯一性,别人就不可以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但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多个人或者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致的,那么出现这种的情况的时候到底谁可以注册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什么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的商标注册目前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对同一天申请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对于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实际做法是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两个原则各有利弊,申请在先原则只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作为审查依据,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使用在先原则可以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但是需要审查申请人最先使用商标的证明,不易操作。而且这种注册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被撤销注册。

  二、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的特殊规定

  按照我国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对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其中包括:

  1、申请在先原则所指的申请日期,是指当事人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文件的日期。其中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递交的,以申请文件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管理部门实际收到申请文件日期为准(但申请人能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2、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且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在商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协商,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商标管理部门将通过各申请人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3、如果各申请人是同一天申请,但某一申请人享有申请日优先权的,应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日期视为申请日。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优先权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

  (1)在国外第一次申请的商标在我国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如果申请人就某一商标已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且在六个月内,申请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按照该申请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将申请人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视为申请人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

  (2)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时,享有优先权。 如果申请人的商标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该商标,且在六个月内,申请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将申请人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日期,视为申请人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

  申请在先原则是普遍适用的原则,但还有特殊情况,就是抢注商标现象,对于这种抢注商标的,我们又是以实际使用在先的为基准。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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