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名能不能注册商标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某某地区餐馆、某某地区水果,通常会认为这是当地的特色,这些算不算是运用地名做商标,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能用地区做商标,那么地区名能不能注册商标?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仅是产品的重要标志,还能通过转让和授权为企业创造额外的收入。商标授权又被称为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持有人通过与他人签订商标授权合同,授权对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通过商标授权,商标所有人可以保证在不放弃商标权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合法使用自己的商标,甚至还有可能通过商标授权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地区名能不能注册商标的相关内容,按照法律的规定,商标注册不可以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是该地名具有其他特别含义的除外。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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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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