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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异议制度作用的正负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8 10:54:46 人浏览

导读:

商标异议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流程的重要程序。我国《商标法》确立了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为基本的确权原则。按照上述原则,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注册取得。法律对商标注册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程
商标异议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流程的重要程序。

  我国《商标法》确立了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为基本的确权原则。按照上述原则,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注册取得。法律对商标注册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程 序。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后,先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被受理的注册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即由商标局审查人员对申请注册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实质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刊登《商标 公告》。此后,进入商标异议期,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初步审定商标一旦被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由商标局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异议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如果异议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二、商标异议是对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

  商标局对于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实质审查工作是一项将抽象的法律条款及审查准则应用于具体商标审查的实践活动。这种实践不可避免地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制约:

  1.在客观方面,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判断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下称在先商标)相冲突,即申请商标是否与在先 商标构成了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这一工作在技术上主要依赖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来进行。该自动化系统将所有的在先商标纳入数据库, 审查员通过运行审查程序来检索该数据库,将申请商标与符合条件的在先商标进行比较,作出判断。但这种方式存在两点缺陷:第一,数据库记录的信息可能存在差 错。因为建立数据库是通过人工劳动完成的,该数据库记录了数百万条的商标信息,存在差错在所难免。第二,审查程序本身不可能检索出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极其复杂,尽管审查程序的设计尽可能全面地考虑了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类型,但显然无法穷尽。例如,对于字形相近的文字商标,现有的审查 程序很难检索出来。

  2.在主观方面,由于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

  3.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只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来进行,一般只能就申请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冲突作出判断。至于那些 申请注册商标损害除在先商标权而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问题,难以通过实质审查工作来解决。[page]

  上述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工作无法保证所有初步审定的商标都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换言之,确实有部分被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是存 在瑕疵的。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就可以对被异议商标作进一步的审查,甄别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不予注册。因此,商标异议是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

  三、商标异议提高了商标局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工作进行监督。

  通过商标异议程序,社会公众(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商标局的审查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对商标局工作形成有效社会监督。这主 要表现在,社会公众对具体案件存在的与商标局有所不同的见解可以通过提出商标异议的方式来表达,从而促使商标局对商标审查准则进行反思。实践中,确实有一 些与初步审定商标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基于维护商标法精神的出发点提出商标异议。例如,认为初步审定商标属于商品通用名称,不应予以注册。当 然,也有与初步审定商标存在利害关系的企业通过异议程序提出与商标局审查结果不同的意见。例如,某企业在第30类的“酱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宴会”商 标,商标局认为该商标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之后,数家酱油生产企业提出异议,认为当地的酱油生产企业已经在产品外包装上普遍使用“宴 会”一词,从而“宴会”已经泛化为商品通用名称,起不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商标局经实地调研发现异议人所述理由基本属实,裁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宴 会”不予注册。通过对该异议案件的裁定,商标局对酱油的通用名称的认识进一步深入,对以后的工作无疑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

  四、商标异议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如前文所述,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工作,难以甄别出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除商标权而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和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具 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等情形。同时,对于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审查准则的实施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状况,在先商标权人也可能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侵犯了其权 利。通过异议程序,在先权利人以及在先商标使用人可以陈述自己反对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理由,阻止存在瑕疵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另一方面,法律也赋予了被异议人进行答辩的权利,被异议人通过答辩也可以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尽可能让自己申请的商标获准注 册。 [page]

  不可否认,商标异议制度也存在一定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在:

  首先,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异议程序虽然不是每一个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历的程序(据统计,被异议商标的数量约为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2% ~3%),但异议期间却是从初步审定到获准注册所必须经历的。即使没有发生商标异议,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也要等到三个月的异议期满后才能获准注册,从而延 长了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的空白期。因为少部分初步审定商标可能存在瑕疵而使大部分没有问题的商标跟着一起权利待定,此种规定是否合理曾经引发争论。

  其次,被提出异议的商标也只是可能存在瑕疵,其最终能否获准注册,还需经有关机关的审查。从商标局异议裁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看,裁定异议成立不予 注册的商标不到整个异议案件的50%。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第一,部分异议人的认识不到位,维权心情过于迫切、害怕被侵权的心理过于敏感,对其实并不 侵害自己权益的商标也提出了异议;第二,部分异议人对商标异议工作不够了解,未能充分阐述异议理由;第三,部分异议人对举证不重视,虽然提出了主张,但缺 乏充足证据来证明,致使其异议理由得不到商标局支持。由于商标一旦被提出异议,就不能及时确权,异议裁定的时间又比较长(目前,商标局异议裁定需要两年多 时间,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提出异议复审的,评审时间可能更长。如果当事人对评审裁定依然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被异议商标的权 利长期处于待定状态,不利于被异议人围绕被异议商标开展经营活动。

再次,还可能出现恶意异议的情况,即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标及时注册。实践中存在两种类型:第一,利用异议程序敲诈对 方当事人。例如,曾经有某自然人针对国内一家知名的饮用水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然后通知被异议人,要求被异议人支付20万元作为代价换取其撤 回异议。第二,利用异议程序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例如,某公司原本就在仿冒竞争对手的商标,在得知对方已经申请注册商标后,就提出商标异议,阻止其注 册。然后,趁异议裁定期间对方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之机大肆仿冒。针对恶意异议的情况,《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 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 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据此,恶意异议人在异议裁定期间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不法性,并需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对于借用商标异议程序敲诈、勒索被异议人的,被异议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请求商标局提前裁定异议案件。□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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