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商标法 > 商标注册 > 商标异议 > 商标异议申请说明

商标异议申请说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8 13:08:05 人浏览

导读:

一、商标异议申请的条件《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

一、商标异议申请的条件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由此可见,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

被异议商标必须是经过商标局初步审定,已刊登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上并仍处在三个月公告期内的商标。对于正处在商标局审查过程中的商标,或者已经通过上述审查但尚未刊登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上的商标,或者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均不属于商标异议受理范围。

还要求在异议申请书中载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异议申请书中没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的,就无从知晓异议人是对哪个特定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无法立案。如果将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码填写错了,就会造成真正有异议的商标没有被提出异议而获得注册并发放商标注册证;没有异议的商标却被提出了异议而不能获得注册。因此,商标局要求除了法律规定要明确载明被异议商标的初审公告期和初审号外,同时应将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的复印件一并附上。便于异议人在递交申请前和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后进行核对。

2、有明确的异议人与被异议人。

提出异议的为异议人,对于异议人法律并没有具体限制,可以是机关、社团、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总之是任何人。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如果被异议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已经发生转让变化的,则被异议人就是该商标的新的申请权利人。

3、有明确的请求、具体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递交异议申请书应该说是表示要提出异议。但仅有异议申请书表格式的首页,还不能称之为有明确的请求。明确的异议请求包括撤销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的初步审定。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事实通常包括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侵犯驰名商标权益、侵犯在先权利、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含有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并列举禁用、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如何驰名、在先拥有著作、肖像、专利等权利及异议理由中所涉及的有关事实。

4、在异议期内提出。

商标异议期限为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例如,某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03年1月14日,则该商标的异议期为2003年1月14日——2003年4月13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异议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直接到商标局递交的,异议申请日为递交日为准。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异议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申请日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商标代理组织通常在一个信封内同时邮寄多份申请材料,因每个异议申请日期都必须有相应的信封及邮戳日加以证明,无法实现每一个异议案卷中都保留有信封。因此我们提倡一个信封一份异议申请。另外请代理组织注意,千万不要将异议申请书与其他书件如变更申请、许可合同备案等装在一个信封邮寄,很容易耽误异议期限。

5、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

对于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二、商标异议申请书的书式内容及填写要求

1、商标异议申请书的书式内容:

第一部分:被异议商标和被异议人的内容。包括被异议商标、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和刊登该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期号(要填写总期号);被异议人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如被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被异议商标申请事宜,还应当载名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第二部分:异议人的有关信息。包括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和传真);如果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申请事宜,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第三部分: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异议申请书中这部分内容可能比较多,在异议申请书的首页加上这部分,主要是提示异议申请人在提出异议时应该填写的内容。

第四部分:异议人签字,异议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异议人的章戳;异议人如果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申请事宜,还应加盖该代理组织章戳。

第五部分:商标异议费(异议书中不显示)。

2、商标异议申请书的填写要求

(1)商标异议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尤其是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类别和《商标公告》期号应与《商标公告》中的内容一致。总之这一部分应按照初步审定公告上被异议商标的内容填写,否则容易导致商标异议申请的延误。

(2)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部分的填写,异议人可以在异议申请书的首页中简述其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按申请书下方备注1的要求:商标异议书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且应在异议期限内提交。该内容不受本文件式样的限制,可另纸附后。

(3)商标异议申请书必须提交原件,如果提交复印件,异议人必重新签字或重新盖其章戳;如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申请事宜,必须加盖该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4)异议人如果直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其必须提供具体、有效的通讯地址,便于商标局将有关文件、材料及时、准确地送达异议人。

(5)异议申请人的签字与章戳须与异议人的名称完全相同。

(6)异议人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书的书式最好采用商标局于2006年7月1日在互联网中的中国商标网中发布的《商标异议申请书》的格式样本;如果异议人采用邮寄方式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书而无法采用上述文件格式,其申请书中必须包括被异议商标、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和刊登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期号,以及异议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等内容。 

(7)一份商标异议申请书只能针对一个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8)一件商标异议申请中所有的文件要一式两份。可以注明正本和副本。

(9)缴纳商标异议费

3、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和补正

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对于符合上述异议条件,但在形式要件上有所欠缺的,比照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由商标局通知异议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可以通过补正程序解决的问题包括:

(1)异议申请书中未附送被异议商标公告复印件的;

(2)异议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异议申请缺少代理委托书或者代理委托书有缺陷的;

(3)异议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难以确定异议申请日的;

(4)异议申请书缺少副本的,副本未盖章的;

(5)异议申请书填写有缺陷的,如申请人章戳与申请人名称一栏填写内容不一致的等;

(6)异议人在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可以通知补正。依照《商标法》第18条的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提出异议或者答辩的,应当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代理组织代理。

(7)异议规费汇款人名义与异议人名义不符的。异议人在汇款时必须以与异议人相同的名义汇款,不得以异议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的名义汇款。

4、关于异议及答辩证据材料的补充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对商标异议和答辩证据材料的补充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该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旧商标法和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异议和答辩证据材料的补充期限,异议人或答辩人在提交异议申请书或答辩书后至商标局裁定前,可以随时补充材料,商标局应当接受。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将异议或答辩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限定为3个月,实际上是对异议程序的完善和异议工作的规范。有利于督促异议当事人及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和提高异议程序的效率。该款规定“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实质就是期满未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异议人或答辩人就丧失了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3个月”是异议当事人搜集、整理、提交证据的期限,也是一个合理的期限。一般来讲,只要异议人或答辩人积极主动,完全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证据材料提交给商标局。

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名义、地址等影响法律文件送达的事项发生发更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被异议商标发生转让的,当事人还应当向商标局异议裁定处附送《转让申请商标申请书》复印件。

三、商标异议共同申请问题

1、商标异议共同申请的概念和特点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商标注册共同申请问题,《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关于商标异议共同申请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可以共同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共同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及异议请求,通过共同提交一份商标异议申请书的方式来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商标异议申请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共同申请人可以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申请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一起提出。

(2)共同申请人有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及异议请求。

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及异议请求是共同申请的基础。在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中,各申请人不能各执一词,各有一个主张。否则,各申请人就应当分别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而不能提交共同申请。

(3)商标异议共同申请只能有一份《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副本。

商标异议共同申请实际上是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将共同申请人视为一个主体。申请人也不必按照异议申请人数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份数。

2、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中各共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问题

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中各共同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上平等的。各共同申请人享有的权利有:提出异议、提供补充材料和证据材料、了解商标局裁定进程等。各共同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商标异议规费、如实向商标局陈述异议事实和理由、保证向商标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按照商标局要求办理与商标异议有关的事项等。各共同申请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应尽的义务。各共同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在共同申请人中,如果有个别人不履行义务,其他共同申请人可以制止其行为。

在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中,如果某申请人的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申请人的利益时,应当与其他申请人进行协商,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具体有以下几点:

(1)应当指定一名共同申请代表人。

参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共同申请人在填写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书时,应当在共是申请人中指定一名申请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如果共同申请人在提交共同申请时没有指定代表人。商标局将把共同申请书上排列顺序第一位的申请人指定为代表人。代表人是代表共同申请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共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有关商标异议申请材料时,应当通过代表人进行。商标局就将有关商标异议事项,一般通知代表人,并由代表人转告其他共同申请人。在商标异议裁定过程中,共同申请人可以变换代表人。变换代表人后,新的代表人应当将新代表人的名字、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商标局。

(2)共同申请人中有人要求变更异议书中事项或者撤回商标异议申请时,应当与其他共同申请人进行协商,取得共同申请人一致同意,并形成书面意见提交给商标局。各申请人在不损害其他异议申请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退出异议申请。

(3)共同申请人某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需要征得其他共同申请人同意的问题。

补充证据材料是共同申请人的权利,共同申请人有人补充证据材料是维护各共同申请人利益的行动,除通过代表人提交外,无需征得各共同申请人同意,但事后需将补充材料情况向各申请人说明。

(4)共同申请人对异议裁定结果不服申请异议复审问题

共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评审规则》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

四、同一商标异议多人分别申请问题

某一商标遭遇多个异议人分别以各自独立身分提出异议申请,各自分别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异议材料,异议时间可能相同也可能不相同,异议理由可能相同也可能不相同,就属于此类。这种情况下的每个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独自承担的。

商标局在收文时,对于被多人分别提出异议的同一商标,是分别编收文号的,虽然使用不同的卷号,但作为对同一商标的异议案件,在审查时作为同一案件一并审查和裁定。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