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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程序、步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8 14:16:10 人浏览

导读:

商标异议是商标申请注册中的特殊程序,并不是每个申请注册的商标都要进入异议程序,只有经商标局初步审查后,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初步审定商标,被不特定的异议人捉出异议的商标才经过异议程序。根据近几年的统计,每年被提出异议的商标占当年初步审定商标总数的2.32.5
商标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中的特殊程序,并不是每个申请注册的商标都要进入异议程序,只有经商标局初步审查后,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初步审定商标,被不特定的异议人捉出异议的商标才经过异议程序。根据近几年的统计,每年被提出异议的商标占当年初步审定商标总数的2.3—2.5%左右,但从商标异议受理的比例和数量上看,呈上升趋势。 一、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均可在初审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上述规定的具体内容可作如下理解: 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在法律上是任何人,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商标异议人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要不同点是:一是国内没有从事经营的自然人不能办理申请注册商标,而商标异议程序则允许自然人作为商标异议人;二是新申请商标人与商标有直接的关系,而商标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或引证商标不一定有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办理商标异议事宜,也可以经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但外国的企业或个人办理商标异议事宜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必须经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否则不予受理。被异议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未经商标局审查或未登载在《商标公告》中初步审定公告上的商标都不属于可以捉出异议的范畴。商标局正在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商标,经商标局形式审查不予受理的商标,经实质审查予以驳回的商标,均不在商标异议受理的范围之内。另外,在实际使用中的未注册商标和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也不属于商标异议受理的范围。商标异议提出的时间按法律规定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登载在《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前或错后都不予受理。如商标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国家法定休息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提出异议的基本步骤 商标异议的受理机关是商标局,具体执行部门是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处,办理商标异议应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和商标局所制定的规则、格式来操作。办理商标异议的基本步骤是:第一步,商标异议应具备的要件:异议人、被异议商标、异议理由。第二步,为提出商标异议准备规范的书件:商标异议书、经过代理的要有正式的代理委托书、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内容完整的异议理由书,上述书件一式两份,分出正本和副本。第三步,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据应真实、客观,如是外文书证,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应当附中文译本。第四步,异议的送达:送达方式分直接交送和邮寄,直接送达的由异议人或代理人直接交到商标局,截止日期是商标异议期内最后一天工作业务的终止时间;邮寄的是通过邮局寄送商标局,寄出的商标异议书以寄出日的邮戳为准;传真件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书,只能视为商标异议的意向表示,正式的文本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送达。 三、作出商标异议答辩的步骤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件后,一般要经过必要的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商标异议书及有关材料在被异议商标异议期满的一个月后,将商标异议书的副本转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辩。被异议人是否答辩由自己决定。商标局收到被异议人答辩,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法进行裁定,期满仍未答辩的,商标局按未答辩依法进行裁定,裁定结果形成正式公文送达当事人。如果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 四、商标异议申请及答辩中常见的问题 1.商标异议书的正本和副本不能使用复印件,并应分别加盖正式印章或签字。有的商标异议书使用复印件或不加盖正式印章,不能视为正式的法律文书,也不能予以受理。正本和副本要一定分清,如果有不提交给被异议人的相关材料,更应明确表明。 2.商标异议书应使用商标局正式的书式文本格式。在实际受理的商标异议中,有的代理组织递交的异议书件,将书式的格式进行变动或调整,从书件的格式和文本书式上出现多种形式,看上去既不规范也不便于登记和管理。例如有的书式将异议人与代理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放在异议书的后边,在登记和查询时就比较困难。商标异议书作为法律文书,应用统一格式,便于登记和存档的统一管理。 3.商标异议书和委托代理书中的各项内容填写应注意准确性。尤其是商标异议委托书中的商标一栏,应当书写被异议商标,表示商标代理人代理商标异议人对某个商标提出异议。 4.商标异议书提交时必须有明确的理由,异议理由是商标异议构成的要件,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目的和要求都是通过异议理由来表示的,如果没有理由,尤如到法院起诉没有诉讼请求一样,作为受理机关不可能受理没有请求的诉讼,因此没有理由就不存在异议;如果商标局受理这样的异议,在程序上既不合法,也是对被异议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5.商标异议的补充材料应及时提交。商标局自1997年从组织上加强商标异议的裁定力量,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商标异议的积压案件已基本裁定完成,裁定工作进入正常循环,但是要实现商标从提出异议到发出正式裁定只用一年时间完成的工作目标,还存在相当多的困难和问题。目前,从捉出商标异议到完成裁定约用一年半的时间,个别疑难案件另当别论。有一些异议裁定进度慢,其中重要原因是商标异议补充材料不能尽快提交。从程序上看,商标异议的材料要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要根据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作出答辩,异议人的补充材料迟迟不交,严重影响答辩通知的送达,客观上影响整个异议程序的正常进行,最直接的就是造成裁定时间的延长。从当事人的角度看,有的异议材料送达过晚,造成被异议人根本看不到异议人的补充材料,其答辩难免有遗漏或针对性不强的问题,直接影响到被异议人的利益。 商标局发送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一般是在被异议商标的异议期终止的一个月后。即使商标异议是在被异议商标异议期终止的最后一天提交的,那么在后面的一个月内,应该说有足够的时间将异议理由整理并提交商标局,可是,总有一些商标异议,只是简单的在异议理由后写上详细理由后补,可补充的材料却不及时提交,这是商标异议中的老问题,已直接影响到异议裁定的质量与进度。 6.外文书证的翻译。《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商标局(1997)1号文件《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中也规定:“异议当事人提供的异议材料中的外文书件,一律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材料将不作为异议材料使用,并将退回当事人。”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供的外文书件一般都是证据,这些证据既是当事人提出异议或作答辩的根据,也是商标局审查和裁定的重要依据。商标异议书件中所涉及的外国文字达几十种,据统计,1998年国外的商标异议申请,占当年异议总数的53%,1999年国外异议申请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达三十五个,按国际惯例,向某个国家政府提交正式法律文书,必须使用该国官方语言文字。另外,任何商标异议审查员,也不可能同时懂几十种国家的文字,因此,当事人和代理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将所送达的异议材料的外文翻译成中文,使这些外文的书件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 从目前商标异议收文看,外文书件的翻译仍然是困扰商标异议裁定的大问题。为了保证裁定的公正和准确,商标局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原则是,对未翻译的外文材料,一般视为未提供,裁定时不予考虑;只翻译部分的,参考使用。按照要求,凡是提供的外文书件都应作完整的翻译,否则起不到应有的证据作用。尤其是对当事人提供的各个国家的商标注册证,现在多是将国家名称翻译,商品名称却不翻译,对于没有在我国注册的外国企业的商标,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注册的国家一样重要,不翻译商品无法作为引证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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