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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爷车LAOYECHE及图商标异议案评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8 14:17:53 人浏览

导读: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香港老爷车创建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4期《商标公告》第3028284号老爷车LAOYECH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香港老爷车创建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4期《商标公告》第3028284号“老爷车LAOYECH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的“老爷车图形”商标是有独创性且为世人公认的知名商标,被异议人的“车图形”商标与异议人“老爷车图形”商标在外观上极为近似,从而构成商标整体上的近似,被异议人商标明显是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模仿。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自己独创的,与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构成近似,不存在针对任何人的恶意。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9734号“图形”商标、第1034494号“DEON及图”商标和第1058554号“狄安DE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西装;皮鞋(靴);领带”等,被异议商标“老爷车LAO YE CH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饭店;茶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以及服务内容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明显是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模仿,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28284号“老爷车LAOYECHE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异议商标图形:引证商标图样:这里由于要注意商标局对于该案的分析: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9734号“图形”商标、第1034494号“DEON及图”商标和第1058554号“狄安DE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西装;皮鞋(靴);领带”等,被异议商标“老爷车LAO YE CH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饭店;茶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以及服务内容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明显是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模仿,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虽然我们没有看到异议双方的具体文件内容,但是可以看出,异议方以被异议人复制,模仿为由,抢注异议人的独创商标。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证据来证明被异议人模仿抄袭了异议人的商标,所以商标局不予采信。这里提的证据,一般是双方有某种合作协议,或者是代理某方的产品,双方形成了一定的业务关系。才有可能被认定抄袭模仿异议商标。如果只是提出这样的设想,而没有任何证据加以支持。一般都不会予以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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