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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程序中驰名商标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8 15:04:52 人浏览

导读:

一、异议程序中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商标注册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

 一、异议程序中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商标注册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据此,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异议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
  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无保护之必要就无认定之需要,认定是为扩大保护提供正当理由。就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而言,所应当遵循的思路是首先综合考虑异议人商标的知名程度、商标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的关联性等因素,判断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或者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从而决定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以扩大保护。如果需要扩大保护,则认定异议人商标为驰名商标,如果不给予扩大保护,则无需认定。换言之,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为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寻找一个正当理由。
  认定驰名商标不是异议案件的最终目的,而是裁定异议成立的一个手段,商标局只向当事人送达《商标异议裁定书》,并在裁定中体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再另行颁发“中国驰名商标证书”或者“中国驰名商标认定通知”。
  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请求与异议请求的关系
  异议人的认定驰名商标请求是异议理由之一,不构成单独的异议请求。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具有单一性或称为唯一性,即驳回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支持其异议请求的异议理由包括被异议商标违反禁用条款;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被异议人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等等,当然也包括异议人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异议人请求认定驰名商标仅仅是其主张的异议理由之一,不应将其独立于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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