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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异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8 15:38:58 人浏览

导读:

商标异议期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初步核准注册审定并予以发布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的申请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设定为商标的异议期。该异议期,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其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其目的在于

商标异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初步核准注册审定并予以发布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的申请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设定为商标的异议期 。该异议期,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其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其目的在于,公开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给予注册在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利益的机会,杜绝以后权利冲突后患发生的可能。

  进入异议期的3个月时间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对某一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就是对该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应给予注册的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消该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也可以说是对商标局准备在3个月期满后给予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否定意见。

  初步审定商标一旦被人提出异议,则该商标自动进入异议程序。被异议商标的能否被核准注册将由商标局根据异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被异议商标将被核准注册,予以注册公告;如果异议理由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驳回其注册申请。商标局对商标异议的裁定约需一年半至两年多的时间。

  如果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都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即商标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复审做出评审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该被异议商标将退回商标局予以驳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该被异议商标将交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予以注册公告。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约需两年多的时间。

  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都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称为被异议商标。

  一、异议人主体资格

  虽然我国《商标法》对异议人资格和异议理由的限定较为宽泛,即任何人基于任何理由均可以提出异议。但任何人在其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必须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构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自然人冒用他人名义、假名、化名提出异议的,法人以因吊销等事由而无效的营业执照、公章提出异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因其欠缺主体资格予以驳回,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种驳回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结案理由之一,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必须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

  为了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和提高注册效率,《商标法》设定了异议期限,即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例如,某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01年5月11日,则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的截止期限为即日起至2001年8月10日。超过这一法定期限,商标局不再受理任何异议申请。

   如果商标异议期的最后一天为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则根据惯例和参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期限的规定,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88年9月29日发文《关于商标异议期限的计算问题》)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虽然法律设有此但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尽地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申请并保证邮戳清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以异议人提交异议申请为例,异议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异议申请日。如果该实际收到日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有可能导致被异议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在实际收到日之前就已经发放,则必然会给异议人和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三、商标异议的受理机关

  应当向商标局提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商标异议的受理和裁定机关为商标局,异议人应当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不得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四、应递交的书件

  1、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上应当注明:

  被异议商标及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被异议人名称、被异议人地址、邮政编码、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异议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及代理组织签字或盖章。

  2、商标异议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3、有明确的异议请求、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1)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附有被异议商标的完整图样或文字,为了便于核对,最好将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的那一页,复印下来作为附件提供;

   (2)应当写明其异议请求,即驳回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部分或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3)详细写明异议理由并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欠缺明确异议理由的申请,商标局可以不予受理;

   (4)附送与异议理由相关的证据材料。

   4、异议人所提供的异议书件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书件将不作为异议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5、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异议材料且异议不成立,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五、商标异议需要补正的情况

  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但异议书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将要求异议人进行补正:

   1、仅报一份异议书的;

   2、未填写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页码、初步审定号;

   3、未填写异议人或者代理人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4、通过代理而缺少代理人委托书;

   5、异议书未加盖异议人或代理人章戳(签字)。

  六、商标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况

  异议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者异议书不符合要求,无法确定异议的对象、异议的内容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退回异议书。如:

   1、超过规定的异议期限;

   2、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名称不符;

   3、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初步审定号不符;

   4、异议书未填写异议理由;

   5、未缴纳异议费;

   6、未按要求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要求的。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后,经审查,符合异议程序规定、手续齐备的,将签发《异议受理通知书》并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寄给被异议人。要求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通知书及异议书副本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

《商标异议答辩》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注:为了按时出版“商标公告书”,《商标注册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好印刷版,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出现既被提异议又被“注册公告”的情况)。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被异议人的答辩应包含有以下内容:

  一、答辩人的主体资格

  答辩人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异议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三、答辩的时限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虽然法律设有此但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尽地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答辩并保证邮戳清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被异议人的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答辩日。如果该实际收到日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有可能导致已做出裁决,则必然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

  四、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标局。

  五、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六、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被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商标异议裁定》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异议的裁定是由国家商标局负责执行的。商标局在法律规定的异议答辩期限及补充材料期限截止后,汇总异议当事双方人已提交的异议或答辩材料,移交商标局的异议裁定部门按照程序排期裁定,对于未提交(或者超过限定期限提交的)答辩材料或者补充证据材料的,则被视为放弃答辩或补充证据材料权利。

  商标局在根据已有的证据及材料,了解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确认后,依法进行裁定。并将裁定结果用《商标异议裁定书》的形式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1、在商标异议裁定书中,商标局简述双方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较详细地阐述异议成立或者不成立的理由。

  (1)异议理由成立的——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由商标局驳回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2)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商标局刊发注册公告,发给商标注册证。

  (3)异议理由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成立的——在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中,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驳回被异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准予被异议商标在另一部分异议不成立的指定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对该核准注册的部分,由商标局刊发注册公告,发给商标注册证。(此乃新《商标法》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即被异议人的利益,避免因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被整体驳回的现象,而制订的新内容)

  当事人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15天的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的,裁定生效。

  2、经裁定该异议(或部分)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3、对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将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的内容完整地刊登商标异议裁定公告。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4、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

  5、如果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都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即商标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复审做出评审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该被异议商标将退回商标局予以驳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该被异议商标将交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予以注册公告。

  目前,商标局的整个异议程序,从异议受理到异议裁定约需一年半至两年多时间。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提出异议复审的,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约需两年多的时间。

  如果当事人对评审裁定依然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时间可能更长。

《商标异议复审》

  当被商标异议被商标局裁定后,并非意味着该商标已被定性,只有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收到通知后15天)内对商标局的裁定不申请复审,裁定才生效。如果您有充分的理由和自信,完全可以不服商标局的裁定,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一但受理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则商标局对该异议商标的裁定就不能生效,而转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定。《商标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总之,法律已经给予了充分而公平的机会。通过“商标异议复审”的程序,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商标异议复审的申请程序

   商标异议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和 《商标评审规则》 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双方当事人之一(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异议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异议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异议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并在《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上注明:

  复审商标的名称、初步审定号(国际注册号)和异议裁定发文号;

  申请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的的名称和住所;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

  同时/曾在哪些类别对相同商标提出评审申请。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

  申请日期。

  (2)被异议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3)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

  (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5)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异议复审活动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或被申请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6)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商标异议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7)被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在此申请书中只填写其中一个被申请人的名称及地址,其他被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

  (8)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4、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填写:

  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商标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注明附件编号和数量。

  上述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同时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副本。

  5、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印章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原件,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8、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9、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鉴定部门及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10、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提交外文证据的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对方当事人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必要时,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

  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翻译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

  11、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

  12、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3、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二、商标异议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1)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标局的异议裁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回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

  (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成立的——在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中,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驳回被异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准予被异议商标在另一部分异议不成立的指定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对该核准注册的部分,移交回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发给商标注册证。

   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异议复审裁定通知书》之日起30天的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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