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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9 22:52:56 人浏览

导读: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申请,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办理(由于质押申请是由双方办理的,因此委托代理时双方可以各自委托代理组织,也可以委托共同的代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申请,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办理(由于质押申请是由双方办理的,因此委托代理时双方可以各自委托代理组织,也可以委托共同的代理组织)。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组织代理办理,不能直接办理。
  (一)受理:根据国家工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局《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书格式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统一格式,按规定打印,工整清晰,内容完整,并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盖章或签字
  3、出质人及质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应在年检有效期内,复印件应经发证的公司登记机关确认盖章
  5、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副本(外文应附中文译本)
  6、出质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具备商标评估能力和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评估报告
  8、评估报告应对申请出质商标专用权作出评估,应涵盖所有出质商标,如报告同时对未出质商标作出评估时,质押商标价值应能在评估报告中独立得到计算和评估。
  9、直接办理的,提交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权书;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提交的文件应当内容一致,没有互相矛盾、冲突和不符之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现阶段不收取商标规费。
  (二)审查:商标局在收到上述文件后,经审查申请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按下列内容对申请进行审查:
  1、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
  2、质押合同存款是否齐备
  3、质押商标是否为有效注册商标,质押期限是否在商标有效期内
  4、出质人是否为质押商标的注册人
  5、质押商标是否已法院查封
  6、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合质押的情形
  商标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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