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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审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3 17:48:50 人浏览

导读: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审查注册商标转让的审查重点并不是商标本身,因为注册商标在最初的申请过程中已经过国家商标局严格的法律程序审查,即使某些已注册的商标因历史原因与现行的商标法律有部分冲突,但新实施的现行法律一般不追溯该法生效前已经核准注册的普通商标,只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审查

  注册商标转让的审查重点并不是商标本身,因为注册商标在最初的申请过程中已经过国家商标局严格的法律程序审查,即使某些已注册的商标因历史原因与现行的商标法律有部分冲突,但新实施的现行法律一般不追溯该法生效前已经核准注册的普通商标,只要符合的注册商标转让审查准则,都可以获准转让,如果按现行商标法去重新申请注册的话,是几乎不可能被核准的,这就是某些老商标可以通过转让来重新获得价值的魅力所在。

  而审查重点主要是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商标转让转让是否存在无效转让和非法转让情况,商标转让是否为转让人真实意愿的行为等等。尤其是近几年来,出现许多严重地非法盗转他人商标现象,某些不法之徒伙同某些熟知商标转让程序的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伪造证件、私刻公章,假冒商标所有人的名义,盗转他人商标或者一些已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商标。这种转让行为是属于商标的“非法转让”,从法律上来说其商标转让行为是无效的。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商标局在2005年9月后对更商标转让申请的审查程序中新增了一些更为严格的审查内容。归纳起来,注册商标转让的主要审查内容有:

  (一)转让申请提交后,首先进行转让申请的形式审查:

  1、审查转让人和受让人是否具备转让或受让资格,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是否准确、齐备。

  2、受让人为自然人的,还要提交了2007年2月12日商标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3、共有商标的转让是否经过其他共有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

  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过补正解决的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不能补正的或者补证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则发出“转让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商标转让申请审查终止。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或者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向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商标受让方发出“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通过商标代理的由代理人转交,直接办理的商标局直接邮寄送达),并同时给商标转让方邮寄送达“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副本,告知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发生的转让事件,无法邮寄送达的,则公告送达。

  (二)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转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

  1、商标转让方在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副本后,是否有不知情、或者否认转让商标事件发生的反馈信息。

  2、商标转让人与商标受让人如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只要印章、签字以及其他证明文件、法律文书相符,并不需要商标转让合同或者公证等,一般均可以顺利通过实质性审查,比较宽松。

  例如: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法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营业执照法人(负责人)与自然人为同一人;

  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改制或者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等等。

  如果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则审查要相对严格得多。

  3、核对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使用的印章或则签字,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者签字笔迹。

  对印章或签字笔迹明显不符的,商标局(不含往返邮程)按有关要求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补正后仍明显不符的,其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此类补正一般是:

  对于印章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有时还可能会要求提供转让人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章戳)或者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

  对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情况,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件(签字)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并经过公正的转让协议,或者提交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合法公证的转让人自愿转让该商标的声明书原件。

  4、在商标转让双方为非关联人的情况下,如果印章或者签字虽无明显不符,但办理转让时没有递交商标转让合同的,或者还有其他被认为对该商标转让真实意愿有怀疑的情况,审查员可能会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充提交转让双方签订并经过公证的商标转让合同书原件。

  5、商标转让人是否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商标局将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商标转让方在规定限期内办理这些相关商标的一并转让手续;期满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6、营业执照地址已经发生变化,被转让商标的地址与转让人手中其他商标的地址尚未变更的,商标局可能会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被转让商标和转让人手中其他商标一并办理地址变更,变更完成后才能办理转让。(注:不同审查员处理方式可能会不同)

  7、转让人是否曾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是否已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是否存在损害在先被许可人的利益情况。否则,商标局将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补正商标转让合同增加对在先许可的内容,以及该商标在先许可人的同意转让证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补正后仍不符的,其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8、被转让商标在转让后是否会存在出现被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如果有,该商标的转让申请将不予核准。

  二、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的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虽然用的是同一种类型转让申请书,办理手续也类似,但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注册商标”转让的是该商标的所有权和专用权,而“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的只是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资格和优先权。即使“转让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被转让后的申请人是否能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和专用权,仍需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实质性审查和初审公告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后才能确定。因此“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实质上只是换了一个商标申请人而已。也就是说:注册商标转让的是商标所有人,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的是商标申请人。

  由于商标注册申请需要经过严格的商标注册审查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因此,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的审查程序则更为简单,它实质上就相当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变更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进行形式审查。也就是:[page]

  转让申请提交后,进行转让申请的形式审查,审查转让人和受让人是否具备转让或受让资格,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是否准确、齐备。共有商标的转让是否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转让在无补正通知的情况下自申请递交受理之日起,一般1个月左右商标局可以发出“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 审查结果

  对注册/申请商标转让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核准转让,颁发《核准转让商标证明》并刊登注册商标转让公告;认为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转让申请不予核准,并向商标转让申请人发出“不予核准转让商标通知”,说明理由。

  转让商标是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将转让事宜记录在《商标注册簿》上,商标受让人将原《商标注册证》与《核准转让商标证明》一并使用。

  转让商标是申请商标的,商标局将变更该申请商标的申请人,申请商标将以受让人名义作为申请人继续审查进程。

  四、审查周期

  商标转让申请在无补正通知的情况下自申请递交受理之日起,一般1个月左右商标局可以发出“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商标转让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到核准商标转让一般快则6个月左右时间,慢则12个月以上,这主要取决于不同地域负责审查的审查员的工作量和审查进度。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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