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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转让注册商标也违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4 00:23:26 人浏览

导读:

2001年1月15日,私营企业湖北省汉川宝山制线厂老板杨柏文向汉川市工商局设在农行的代收罚没款的专柜缴纳了5000元罚款。至此,一起冒充他人注册商标长达4年之久的商标违法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去年12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宝山制线厂在其生产的涤纶线上

  2001年1月15日,私营企业湖北省汉川宝山制线厂老板杨柏文向汉川市工商局设在农行的代收罚没款的专柜缴纳了5000元罚款。至此,一起冒充他人注册商标长达4年之久的商标违法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去年12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宝山制线厂在其生产的涤纶线上使用了经过涂改的“金猴”注册商标,并改变了“金猴”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和地址。
  经市工商局查实,1982年9月30日,镇办集体企业汉川制线厂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金猴”商标,并于1993年3月1日进行了续展注册。其续展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为 2003年2月28日。
  汉川宝山制线厂于1996年11月17日与汉川制线厂签定了“注册商标定期转让协议书”,此后10天,宝山制线厂向汉川制线厂交纳了2000元转让费,并以现金1602元购买了汉川制线厂89件标有“金猴”注册商标的包装箱。
  该局执法人员经过缜密调查,查实了宝山制线厂的违法事实与情节。该厂与汉川制线厂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未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其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第30条规定,属于私下转让注册商标行为,该商标转让协议无效,因而受到工商局查处。  编后:这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因商标法律法规意识薄弱而吃亏的例子。这个例子告诉人们, 既使受让双方均同意,转让商标也得依法进行,任何不规范的转让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我国目前已有注册商标125万件左右,随着注册商标数量的增长, 闲置商标的处理问题也渐渐凸现出来,处理闲置商标既给企业带来了机会,也给工商部门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盘活本地闲置商标,企业如何利用老商标打开市场,都大有文章可作。
  为使读者对转让商标有进一步的认识,特将《商标法》第二十一条中对转让商标的有关规定摘录如下: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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