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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恶意抢注”不能仅限道德层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9 12:08:14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抢注行为在我国开始出现,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这不仅侵害了被抢注者的合法利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商标抢注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对抢注人的道德谴责上,还要对这种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抢注行为在我国开始出现,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这不仅侵害了被抢注者的合法利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商标抢注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对抢注人的道德谴责上,还要对这种行为进行分析并探寻解决途径,这是商标领域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法律界对商标抢注没有明确的概念。实践中,所谓的商标抢注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抢注行为,是指为获取经济利益,商标注册申请人将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这些权利除商标权外,通常还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等权利。狭义的商标抢注行为,是指为获取经济利益,将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既包括将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包括将与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

  无论是在异议程序中提出异议申请,还是在争议程序中请求裁定,对于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而言,都属于事后的救济手段,成本较高,周期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如果在先商标使用人错过了法定的异议期限或争议期限,但还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商标抢注问题与通过商标异议或争议程序一样,属于事后的救济手段,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标准的把握和取证的问题。另外,由于现行《商标法》没有规定防御商标制度且没有类似的例外规定,因而对商标进行防御性注册也不能很好地保护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会使其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通过对上述我国现有的限制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的分析不难看出,无论是通过商标异议、争议程序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事后救济手段,还是对商标进行防御注册的事先预防手段,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商标抢注的概念进行规制,更没有明确商标抢注行为的性质。对商标抢注行为定性的不明确,也是导致其愈加严重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项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看它是否具备不正当竞争的特征。笔者认为,商标抢注行为具备了该特征,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抢注一般有两个目的:一是单纯牟利。抢注商标者通过商标抢注,或逼迫在先商标使用人高价收购其注册商标,或进行商标倒卖,或以“侵权”之名起诉在先商标使用人从而获得赔偿。二是为了阻碍被抢注商标的商品进入某一特定市场。根据商标具有的地域属性,商标一旦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一国或一地区内使用此商标,若使用则构成侵权。

  因此,可以认为,抢注人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进行恶意抢注的,商标抢注行为还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是将不同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可视性标志,但是,商标抢注行为使消费者对抢注人和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进而产生购买行为,这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为了防止恶意抢注的发生,在先商标使用人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首先,在先商标使用人应强化商标先行意识,秉承自愿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在先商标使用人特别是外资企业应尽快注册已经在我国使用的商标,这是对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保护的最经济的方式。

  其次,在先商标使用人应密切关注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公告,应当尽早收集其商标在我国使用的证据、已经驰名的相关证据,以及能够证明恶意抢注的有关证据,为进行救济做好准备。如发现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在先商标使用人应及时提出异议申请或者争议裁定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商标的在先使用人还应在成功阻止抢注商标注册后,及时提交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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