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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驰名商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9 13:14:09 人浏览

导读:

论我国的驰名商标张庆月律师一、驰名商标的渊源驰名商标,也称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早涉及驰名商标的问题,但在1883年签订的最初文本中并没有出现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直到1911年,法国最先意识到并率先提出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论我国的驰名商标
张庆月律师

一、驰名商标的渊源
驰名商标,也称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早涉及驰名商标的问题,但在1883年签订的最初文本中并没有出现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直到1911年,法国最先意识到并率先提出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但是由于两个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国家反对法国的建议,最终未通过。1925年荷兰和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再次提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建议,经过激烈讨论,在公约中增加了专门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即第6条之二。
我国1984年正式批准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原(93年第一次修正)《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2001年10月《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以后,才被写进《商标法》。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下称《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不论是《保护规定》还是《暂行规定》,它只是国家工商总局的自己制定的部门规章,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域名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纠纷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规定》和《网络域名问题的解释》及《商标纠纷问题的解释》,共同构成了我国现阶段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
二、驰名商标在我国的发展史
此次三鹿毒奶粉事件,公众愤怒的一个焦点就是这些涉案厂商不少都拥有“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光环,而颁发这些牌子的正是在此次事件中负有监管职责的质检、工商等行政执法机构。这种官办评选,实际是执法机构在出卖政府公信力,透支政府信用,这种做法,给国家和公众带来的伤害,已经到了再也不能不正视的时候了。
实际上,中国目前的各种所谓名牌评选已经不是“生意”最盛时期,其高峰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那时候,评比评选发牌子,不仅政府热衷于此,挂靠政府部门的拥有隐含权力的单位、各式各样的协会学会、乃至媒体都挽着袖子干,先是各种条条块块地搞,比如什么“省优部优”,什么“金奖银奖”。上世纪九十年代去曾有记者去一家酒厂采访,发现这些牌子就堆满了整整一个会议室,其高管讲了一个可笑的事情,该厂收到一份洋文邀请函,邀请该厂到泰国参加“XXX国际白酒博览会”,班子商量,既然是国际盛会,不能不去啊(那时候省优部优已经不值钱,国际奖开始吃香),厂长到了曼谷以后就愣住了,因为发现办会参会的全是中国人,大家基本都是业界熟人。酒业老总相顾无言,唯有苦笑,每家都交钱领奖,看完人妖表演,坐飞机回家。这些游戏的实质就是“背书”——我给你担保,你给我担保费。后来这些牌子消费者渐渐不买账,厂商也不愿再交钱,明星代言开始兴盛,这成了另外一种至今流行的背书形式,当然,这已经变成商业行为,和政府关系已经不大。政府参与这种游戏的,越来越少,政企分开,这是个主流,应当值得肯定,说明中国在进步。
三、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和方式
(一)三种途径: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规定,目前,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三种途径:
  1、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也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此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通过人民法院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虽说认定驰名商标有三种途径,在从认定机关来讲,共有两种方式,一行政认定;二司法认定。
两者的相同之处有:
(1)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相同。根据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认为他人的经初步审查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而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时请求商标局认定;二是,当事人认为他人的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时而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三是,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请求工商行政部门禁止使用时请求商标局认定。从以上三种情况来看,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都是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才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所以是被动认定。而且都是在发生具体商标纠纷案件,为解决具体商标纠纷案件时才请求认定的,认定这些驰名商标是解决这些商标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所以是个案认定。根据《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都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对所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亦是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⑹
(2)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或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相同。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以及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应考虑的因素或可以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明材料有以下五种:①证明相关公众对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②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③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播放量等有关材料;④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商标曾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⑤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需要强调的是,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不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上面所述全部材料,也并不要求其必须具备《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所有因素。
不同的地方主要有:
(1)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的主体不同。根据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八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使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权的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和《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及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二百零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理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使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是中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
(2)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权和司法认定权的效力,在不同个案中相同,在同一个案中司法认定权的效力高于行政认定权的效力。根据《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驰名商标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对方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对对方的驰名商标提出异议,所以人民法院也往往需要对其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前任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无论其是司法认定还是行政认定)对后任个案(也无论其是司法认定还是行政认定)并不具有当然效力,司法认定可以改变前任个案中的行政认定,行政认定可以改变前任个案中的司法认定。这一点还体现在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之中,因为该项规定,过去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现任个案中仅仅只能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证明材料而不是结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即在不同个案中),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的效力是一样的。
四、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供那些证据
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或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相同。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以及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应考虑的因素或可以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明材料有以下五种:
(1)、证明相关公众对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播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商标曾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需要强调的是,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不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上面所述全部材料,也并不要求其必须具备《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所有因素。
五、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区别
中国名牌和驰名商标都是一种荣誉称号,也是一种品牌,其对提高商品知名度、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依据不同。中国名牌是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2号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来评定,其法律法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驰名商标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第5号令《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来认定,其法律法规依据是《商标法》和国务院《商标法实施条例》。
 客体不同。中国名牌是对质量而言,驰名商标是对商标而言。中国名牌仅针对实物质量——即产品质量来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客体不但包括商品商标,也包含了服务商标,其范围涵盖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较中国名牌广。同时中国名牌只适用中国制造产品;驰名商标不但适用中国商标,也适用外国商标。
 机关不同。中国名牌是由挂靠国家质检总局的社团——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来组织实施评价工作;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及侵权诉讼等实际工作中来认定。
 程序不同。中国名牌每年评定一次,由企业自行填报后交省级质检机关,再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国际惯例和通用方法,实行个案审查认定原则,不受时间限制;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及侵权诉讼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请求国家机关制止和处罚侵权行为的同时,可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在商标注册公告期内申请认定的,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在商标评审过程中申请认定的,直接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在商标管理过程中申请认定的,向市(地)级工商机关提出;在商标侵权诉讼过程中申请认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
 效果不同。中国名牌经评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可利用中国名牌标志对产品进行包装、装潢和广告,免予各级政府的质量监督检查,自动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的重点。驰名商标经认定后,除了在商标有效期内(十年,届满可续展)可利用驰名商标标识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包装、装潢和广告之外,还受到国家和国际上的特殊保护:
综上,中国名牌主要是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价;驰名商标是对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认定。同一种商品既可是中国名牌,也可是驰名商标。如“美的”空调、“浪莎”袜业及湖南省的“钻石”牌硬质合金、“梦洁”牌床上用品等。第三它们是互补的。中国名牌只适用于产品质量;驰名商标却适用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对第三产业——即服务贸易领域的品牌,我们可通过驰名商标的认定来宣传和推广。
六、认定知名商标有何重要的作用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1、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
2、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3、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4、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5、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
   6、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
   7、 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
综上,中国的驰名商标案件司法认定较行政认定会越来越多,最终会由最初的开放性认定,到最后逐渐的严格认定,驰名商标认定越来越难,其含金量也越来大,最终将同国际接轨,成为中国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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