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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8 23:38:07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在亚肯旗下四川商标注册网的商标查询系统收到王先生这样一条咨询:这个月初,我们服装贸易公司和成都某服装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未向国家商标局备案。请问:该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四川亚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商标专家高云:我国《商标法》及《

  近日,在亚肯旗下四川商标注册网的商标查询系统收到王先生这样一条咨询:这个月初,我们服装贸易公司和成都某服装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未向国家商标局备案。请问:该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

  四川亚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商标专家高云: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只是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在民法惯例上,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将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外,一般都将未依法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行为后果确定为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的处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无不利,也不影响行政管理机关追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这一条来看,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性质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界定。

  王先生所在公司和成都某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王公司即可合法地使用该注册商标。但是,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国家商标局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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