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个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问题
导读:
δ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若干法律问题如下:。
一.δ注册商标的分类
依据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程序的规定,δ注册商标可以分为δ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和已提出申请但尚δ获得核准的商标两大类,前者包括尚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和提出申请δ获受理以及申请被驳回的商标,后者包括处于商标局商标初审、异议公告期、异议审理期、复审以至行政诉讼期间的商标。
依据商标本身所承载的权利属性,δ注册商标可以分为有排他性权利的δ注册商标与无排他性权利的δ注册商标。前者如商标图样本身属于具有创造性的著作权作品的商标,或者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样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或者商标图样本身享有肖像权等,即商标本身承载着一定的排他性在先权利。无排他性权利的δ注册商标不具备上述特点。
二.δ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除了烟草类商品外,我国法律目前并δ禁止在其它商品和服务上使用δ注册商标的行为,因此大量的δ注册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使用,随着我国商标保护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在δ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实务中,将δ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使用许可的情况尚不多见。但是将有排他性权利、且已经提出商标申请但是δ获得核准的商标进行许可而发生的纠纷却屡见不鲜。
三.δ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专门针对δ注册商标的使用做了相关规定,1.δ注册商标不得ð充注册商标进行使用;2.《商标法》第十条所列出八类标志不应成为δ注册商标;3.使用δ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能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该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既包括注册商标标识,也包括δ注册商标标识。同时第六条也对δ注册商标的印制进行了相关规定。
四.δ注册商标最终δ获得核准注册的法律后果
即使是有排他性权利的δ注册商标最终也有可能不能获得核准注册,那ô就存在着商标许可合同中的δ注册商标最终δ获核准,或者被确认为侵犯第三人在先权利的情况下,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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